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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婚姻关系(3/7)

轻);北京同性恋的活动在有些场合是办公开的,假如异性之间有这么明星的涉及性的活动,肯定会招致严厉的干涉;我们的调查对象坦白地承认自己有很多性伴侣,而我们在另一项调查中问异性恋这方面的情况(婚前及婚后性经历),竟然找不到几个肯谈的人(包括那些在问卷中注明有这方面经历的人也多拒绝访谈)。总之,人们不认为同性恋非常严重,它不象是邪恶,倒更象是某种荒唐。

关于事实方面我们已经谈得很多了。无论从感情的热烈、性生活的内容,还是同性恋在当事人生活中的地位等诸多方面来看,其烈度均不弱于异性恋,纵然不及婚姻生活稳定长久,起码不弱于非婚姻的性关系。简言之,同性恋什么事都干了,区别仅在于对象是同性而非异性。因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这样?

我们还可以换一种方式提出问题:大多数同性恋者已过或将过异性婚姻生活。同性恋看来不算对婚姻关系的亵渎,或重大亵渎。如果从“不忠实”或“外遇”这个角度提出问题,那么同性恋在感情上和肉体上的不忠,丝毫不弱于婚外恋。这里唯一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搞出孩子来。

如果我们将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性关系开列出来,可以得到下列清单:

(1)婚内以生育位目的的性关系。一般说来,只要不加声明,社会默认婚姻的目的是为生育。不久前我们曾进行了另一项调查,其对象为自愿不生育的夫妇。他们之间的性关系应属于这种。

(2)婚内不以生育为目的(或以快乐为目的)的性关系。如此分类是因为第二类人已公开宣布不要孩子,将生育剔出婚姻生活的内容之外。

(3)婚外异性之间的性关系。

(4)同性恋的性关系。

前二种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属正常关系。但是第二类调查对象对我们报怨道:他们的婚姻关系受到轻视(不是指责),比如说分不到住房,听了很多闲话(没本事生不出来)。因此又可将上述分类重新命名为:

(1)正当而且重大的性关系;

(2)正当然而不重大的性关系;

(3)不正当然而重大的性关系;

(4)不正当而且不重大的性关系,如下图:

重大不重大

正当(1)婚内以生育为目的的性关系(2)婚内不以生育为目的的性关系

不正当(3)婚外异性性关系(4)同性恋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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