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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4/10)

太山》、《盛德记》、《观礼经》。仰 观俯察,皆有则象,足以尽诚上帝,祗配祖宗,弘风布教,作范于后矣。

上以时事草创,未边制作,竟寝不行。

六年,除太常卿。九年,诏定雅乐,又作乐府歌词,撰定圆丘五帝凯乐,并议 乐事。弘上议云:

谨案礼,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周礼》奏黄钟,歌大吕,奏太蔟,歌 应钟,皆旋相为宫之义。蔡邕《明堂月令章句》曰:“孟春月则太蔟为宫,姑洗为 商,蕤宾为角,南吕为徵,应钟为羽,大吕为变宫,夷则为变徵。他月放此。”故 先王之作律吕也,所以辨天地四方阴阳之声。扬子云曰:“声生于律,律生于辰。” 故律吕配五行,通八风,历十二辰,行十二月,循环转运,义无停止。譬如立春木 王火相,立夏火王土相,季夏余分,土王金相,立秋金王水相,立冬水王木相。递 相为宫者,谓当其王月,名之为宫。今若十一月不以黄钟为宫,十三月不以太蔟为 宫,便是春木不王,夏土不相。岂不阴阳失度,天地不通哉?刘歆《锺律书》云: “春宫秋律,百卉必凋;秋宫春律,万物必荣;夏宫冬律,雨雹必降;冬宫夏律, 雷必发声。”以斯而论,诚为不易。且律十二,今直为黄钟一均,唯用七律,以外 五律竟复何施?恐失圣人制作本意。故须依《礼》作还相为宫之法。

上曰:“不须作旋相为宫,且作黄钟一均也。”弘又论六十律不可行:

谨案《续汉书律历志》:“元帝遣韦玄成问京房于乐府。房对:‘受学故小黄 令焦延寿。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下生 阴,阴上生阳,终于中吕,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生, 终于南事,六十律毕矣。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冬至之 声,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 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其余以次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 而商徵以类从焉。’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准之状如瑟,长 一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画分寸,以为六十律 清浊之节。’执始之类,皆房自造。房云受法于焦延寿,未知延寿所承也。至元和 元年,待诏候钟律般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诏严嵩,具以准法 教其子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太史丞弘试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 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施弦。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 人张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 故史官能辩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大榷常数及候气而已。”据此而论,房 法汉世已不能行。沈约《宋志》曰:“详案古典及今音家,六十律无施于乐。” 《礼》云“十二管还相为宫”,不言六十。《封禅书》云“大帝使素女鼓五十弦瑟 而悲,破为二十五弦。”假令六十律为乐得成,亦所不用,取大乐必易,大礼必简 之意也。

又议曰:

案《周官》云“大司乐掌成均之法。”郑众注云:“均,调也。乐师主调其音。” 《三礼义宗》称“《周官》奏黄钟者,用黄钟为调,歌大吕者,用大吕为调。奏者 谓堂下四县,歌者谓堂上所歌。但以一祭之间,皆用二调。”是知据宫称调,其义 一也。明六律六吕迭相为宫,各自为调。今见行之乐,用黄钟之宫,乃以林钟为调, 与古典有违。案晋内书监荀勖依典记,以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法,制十二笛。黄 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以姑洗为清角。大吕之笛,正声应大吕,下徵 应夷则。以外诸均,例皆如是。然今所用林钟,是勖下徵之调。不取其正,先用其 下,于理未通,故须改之。

上甚善其议,诏弘与姚察、许善心、何妥、虞世基等正定新乐。是后议置明堂, 诏弘条上故事,议其得失。上甚敬重之。

时杨素恃才矜贵,贱侮朝臣,唯见弘未尝不改容自肃。素将击突厥,诣太常与 弘言别。弘送素至中门而止,素谓曰:“大将出征,故来叙别,何相送之近也?” 弘遂揖而退。素笑曰:“奇章公可谓其智可及,其愚不可及也。”亦不以屑怀。寻 授大将军,拜吏部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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