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财 不多,朕怒杀之,后亦寻悔,皆由思不审也。比来决囚,虽三覆奏,须臾之间,三 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又古 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朕今庭无常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 已后,令与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并宜停教。且曹司断狱, 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门下覆理,有据 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自是全活者甚众。其五覆奏,以决前一日、二日 覆奏,决日又三覆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著之于令。
太宗既诛张蕴古之后,法官以出罪为诫,时有失入者,又不加罪焉,由是刑网 颇密。帝尝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稍密,何也?”德威对曰:“律文失入 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则无辜,失出则便获大罪,所由吏皆深文。”太宗然 其言。由是失于出入者,令依律文,断狱者渐为平允。十四年,又制流罪三等,不 限以里数,量配边恶之州。其后虽存宽典,而犯者渐少。
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尝问大理卿唐临在狱系囚之数,临对曰: “见囚五十余人,惟二人合死。”帝以囚数全少,怡然形于颜色。永徽初,敕太尉 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左仆射于志宁、右仆射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门侍郎宇文节 柳奭、右丞段宝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刘燕客、给事 中赵文恪,中书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张行实、大理丞元绍、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 中贾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 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其《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但留 本司行用焉。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 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于是太尉赵国公无忌、司空英国公勣、 尚书左仆射兼太子少师监修国史燕国公志宁、银青光禄大夫刑部尚书唐临、太中大 夫守大理卿段宝玄、朝议大夫守尚书右丞刘燕客、朝议大夫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 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永徽五年五月,上谓侍臣曰:“狱讼繁多,皆由刑罚枉滥,故曰刑者成也,一成而 不可变。末代断狱之人,皆以苛刻为明,是以秦氏网密秋荼,而获罪者众。今天下 无事,四海乂安,欲与公等共行宽政。今日刑罚,得无枉滥乎?”无忌对曰:“陛 下欲得刑法宽平,臣下犹不识圣意。此法弊来已久,非止今日。若情在体国,即共 号痴人,意在深文,便称好吏。所以罪虽合杖,必欲遣徒,理有可生,务入于死, 非憎前人,陷于死刑。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固请,但陛下喜怒不妄加于人,刑 罚自然适中。”上以为然。永徽六年七月,上谓侍臣曰:“律通比附,条例太多。” 左仆射志宁等对:“旧律多比附断事,乃稍难解。科条极众,数至三千。隋日再定, 惟留五百。以事类相似者,比附科断。今日所停,即是参取隋律修易。条章既少, 极成省便。”
龙朔二年,改易官号,因敕司刑太常伯源直心、少常伯李敬玄、司刑大夫李文 礼等重定格式,惟改曹局之名,而不易篇第。麟德二年奏上。至仪凤中,官号复旧, 又敕左仆射刘仁轨、右仆射戴至德、侍中张文瓘、中书令李敬玄、右庶子郝处俊、 黄门侍郎来恆、左庶子高智周、右庶子李义琰、吏部侍郎裴行俭马载、兵部侍郎萧 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义琛、刑部侍郎张楚、金部郎中卢律师等,删缉格式。仪凤 二年二月九日,撰定奏上。先是详刑少卿赵仁本撰《法例》三卷,引以断狱,时议 亦为折衷。后高宗览之,以为烦文不便。因谓侍臣曰:“律、令、格、式,天下通 规,非朕庸虚所能创制。并是武德之际,贞观已来,或取定宸衷,参详众议,条章 备举,轨躅昭然,临事遵行,自不能尽。何为更须作例,致使触绪多疑。计此因循, 非适今日,速宜改辙,不得更然。”自是,《法例》遂废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