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 四曰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 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有笞、杖、徒、
、死,为五刑。笞刑五条,自笞十至五 十;杖刑五条,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条,自徒一年,递加半年,至三年;
刑三条,自
二千里,递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条:绞、斩。大凡二十等。 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八: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 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勤。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奏请,议 定奏裁。
罪已下,减一等。若官爵五品已上,及皇太
妃大功已上亲,应议者周 以上亲,犯死罪者上请。
罪已下,亦减一等。若七品已上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 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
孙,犯
罪已下,各减一等。若应议请减及九品 已上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
孙,犯
罪已下,听赎。其赎法: 笞十,赎铜一斤,递加一斤,至杖一百,则赎铜十斤。自此已上,递加十斤,至徒 三年,则赎铜六十斤。
二千里者,赎铜八十斤;
二千五百里者,赎铜九十斤;
三千里者,赎铜一百斤。绞斩者,赎铜一百二十斤。又许以官当罪。以官当徒者, 五品已上犯私罪者,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 一年。以官当
者,三
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见任。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 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又有十恶之条: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 谋叛,四曰谋恶逆,五曰不
,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 曰内
。其犯十恶者,不得依议请之例。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
罪以 下,亦听赎。八十已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 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比隋代旧律,减大 辟者九十二条,减
徒者七十一条。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 伍。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太宗又制在京见禁囚,刑每月一奏,从立
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其大祭 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 奏决死刑。其有赦之日,武库令设金
及鼓于
城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 鼓千声讫,宣诏而释之。其赦书颁诸州,用绢写行下。又系囚之
,有枷、杻钳、 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罪轻重,节级用之。其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 囚杖,大
径三分二厘,小
二分二厘。常行杖,大
二分七厘,小
一分七厘。 笞杖,大
二分,小
一分半。其决笞者,
分受。决杖者,背、
、
分受。及 须数等拷讯者,亦同。其拷囚不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已下,不得过所犯 之数。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
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
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惟二死三
,同为一减,不得加至于死。断狱 而失于
者,以其罪罪之。失
者,各减三等;失
者,各减五等。
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为三十卷。贞观十一年正月,颁下之。又删武德、贞 观已来敕格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以为格十八卷,留本司施行。斟酌今古,除烦 去弊,甚为宽简,便于人者。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初为七卷。其曹之常条,但留 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盖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贞观格》 十八卷,房玄龄等删定。《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长孙无忌等删 定,永徽中,又令源直心等删定,惟改易官号曹局之名,不易篇目。《永徽留司格 后本》,刘仁轨等删定。《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颁格》三卷,裴居删定。 《太极格》十卷,岑羲等删定。《开元前格》十卷,姚崇等删定。《开元后格》十 卷,宋璟等删定。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目。凡式三十有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 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名其篇目,为 二十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神龙》、《开元式》并二十卷,其删定 格令同。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乃诏大辟罪,中书、门下五品已 上及尚书等议之。其后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有妖妄之言,诏
其事。大理丞 张蕴古奏,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相州,好德之 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奏事不实。太宗曰:“吾常禁囚于狱内,蕴古与之 弈棋,今复阿纵好德,是
吾法也。”遂斩于东市。既而悔之。又
州都督卢祖尚, 以忤旨斩于朝堂,帝亦追悔。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寻谓侍臣曰: “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昔世充杀郑颋,既而悔之,追止不及。今
府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