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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5/5)

依本服缌麻三月。若以匹敌,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父之别也。 姨舅伯叔,则父母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圣人之心,良有以也。《丧服传》曰: “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 士,则知尊祖也。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圣人究天道而厚于祖祢,系姓族 而亲其子孙,近则别其贤愚,远则异于禽兽。由此言之,母党比于本族,不可同贯 明矣。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人之所奉,不可贰也。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 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杀其本家之丧。盖所存者远,所抑者私也。 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礼 徇情,所务者末。古之制作者知人情之易摇,恐失礼之将渐,别其同异,轻重相悬, 欲使后来之人,永不相杂。微旨斯在,岂徒然哉!且五服有上杀之义,必循源本, 方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从父昆弟亦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 得过于祖也。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于曾祖,服不 得过于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缌麻三月,以其出于高祖, 其服不得过于高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 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曾祖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缌麻。 若举此而舍彼,事则不均;弃亲而录疏,理则不顺。推而广之,是与本族无异矣。 服皆有报,则堂外甥、外曾孙、侄女之子,皆须制服矣。

圣人岂薄其骨肉,背其恩爱。情之亲者,服制乃轻,盖本于公者薄于私,存其 大者略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礼经 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止乎? 且旧章沦胥,为日已久矣。所存者无几,又欲弃之,虽曰未达,不知其可。请依 《仪礼-丧服》为定。

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谨按《仪礼》曰:‘外服皆缌。’又曰:‘外祖父 母以尊加,从母以名加,并为小功五月。’其为舅缌,郑文贞公魏征已议同从母例, 加至小功五月讫。今之所加,岂异前旨?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 后学何从?堂舅姨、堂舅母,并升为袒免,则何以祖述礼经乎?如以外祖父母加至 大功,则岂无加报于外孙乎?如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何同等而相浅乎? 傥必如是,深所不便。窃恐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理必然也。 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问之,子路对曰:‘吾寡兄弟而不忍也。’子曰: ‘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闻而除之。此则圣人因言以立训,援事抑 情之明例也。礼不云乎,无轻议礼。明共蟠于天地,并彼日月,贤者由之,安敢小 有损益也!况夫《丧服》之纪,先王大猷,奉以周旋,以匡人道。一辞宁措,千载 是遵,涉于异端,岂曰弘教。伏望各依正礼,以厚儒风。太常所谓增加,愚见以为 不可。”又户部郎中杨伯成、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并同是议,与沔等略同。议奏, 上又手敕侍臣等曰:“朕以为亲姨舅既服小功,则舅母于舅有三年之服,服是受我 而厚,以服制情,则舅母之服,不得全降于舅也,宜服缌麻。堂姨舅古今未制服, 朕思敦睦九族,引而亲之,宜服袒免。又郑玄注《礼记》云‘同爨缌’,若比堂姨 舅于同爨,亲则厚矣。又《丧服传》云,‘外亲之服皆缌’,是亦不隔于堂姨舅也。 若以所服不得过本,而须为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制服,亦何伤乎?是皆亲亲 敦本之意,卿等更熟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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