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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3/5)

议。诸司所议,同异相参。所司惟执齐斩之文,又曰亦合 典礼。窃见新修之格,犹依垂拱之伪,致有祖父母安存,子孙之妻亡没,下房筵几, 亦立再周,甚无谓也。据《周易-家人》卦云:‘利女贞女正位于内,男正位于外。 男女正,天地之大义。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 夫、妇妇,家道正而天下正矣。’《礼》:‘女在室,以父为天;出嫁,以夫为天。’ 又:‘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本无自专抗尊之法。即《丧服四制》云: ‘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理之也。故父在为母服周者, 避二尊也。’伏惟陛下正持家国,孝理天下,而不断在宸衷,详正此礼,无随末俗, 顾念兒女之情。臣恐后代复有妇夺夫政之败者。”

疏奏未报。履冰又上奏曰:

臣闻夫妇之道,人伦之始。尊卑法于天地,动静合于阴阳,阴阳和而天地生成, 夫妇正而人伦式序。自家刑国,牝鸡无晨,四德之礼不愆,三从之义斯在。即《丧 服四制》云:“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理之也。故父在 为母服周者,见无二尊也。”准旧仪,父在为母一周除灵,再周心丧。父必三年而 后娶者,达子之志焉。岂先圣无情于所生,固有意于家国者矣。原夫上元肇年,则 天已潜秉政,将图僭篡,预自崇先。请升慈爱之丧,以抗尊严之礼,虽齐斩之仪不 改,而几筵之制遂同。数年之间,尚未通用。天皇晏驾,中宗蒙尘。垂拱之末,果 行圣母之伪符;载初之元,遂启易代之深衅。孝和虽名反正,韦氏复效晨鸣。孝和 非意暴崩,韦氏旋即称制。不蒙陛下英算,宗庙何由克复?《易》云:“臣弑其君, 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斯之谓矣。臣谨寻礼意,防杜实深,若不早图刊 正,何以垂戒于后?所以薄言礼教,请依旧章,恩敕通明,蒙付所司详议。

且臣所献者,盖请正夫妇之纲,岂忘母子之道。诸议多不讨其本源,所非议者, 大凡只论罔极之恩;丧也宁戚;禽兽识母而不识父;秦燔书后礼经残缺,后儒缵集, 不足可凭;岂得与伯叔母服同,岂得与姑姊妹制等;三王不相袭礼,五帝不相沿乐; 齐斩足为升降,岁年何忍不同:此并道听途说之言,未习先王之旨,又安足以议经 邦理俗之礼乎?臣请据经义以明之。所云“罔极之恩”者,春秋祭祀,以时思之。 君子有终身之忧,霜露之感,岂止一二周之服哉!故圣人恐有朝死而夕忘,曾鸟兽 之不若,为立中制,使贤不肖共成文理而已。所云“丧也宁戚”者,孔子答林放之 问。至如太奢太俭,太易太戚,皆非礼中。苟不得中,名为俱失,不如太俭太戚焉。 毁而灭性,犹愈于朝死夕忘焉。此论临丧哀毁之容,岂比于同宗异姓之服?所云 “禽兽识母而不识父”者,禽兽群居而聚筜,而无家国之礼,少虽知亲爱其母,长 不解尊严其父。引此为谕则亦禽兽之不若乎!所云“秦燔书后礼经残缺,后儒缵集, 不足可凭”者,人间或有遗逸,岂亦家户到而燔之”假若尽燔,苟不可信,则坟黄 都谬,庠序徒立,非圣之谈,复云安属?所云“与伯叔姑姊服同”者,伯叔姑姊有 筵杖之制、三年心丧乎?所云“五帝不相沿乐,不相袭礼”,诚哉是言!此是则天 怀私苞祸之情,岂可复相沿乐袭礼乎?所云“齐斩足为升降”者,母齐父斩,不易 之礼。

按《三年问》云:“将由修饰之君子与,三年之丧,若驷之过隙,遂之,则是 无穷也。然则何以周也?曰:至亲以周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 变矣,其在天地之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曰:加重焉耳。” 故父加至再周,父在为母加三年心丧。今者还同父没之制,则尊厌之律安施?《丧 服四制》又曰:“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 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非徒不识礼之所由制,亦恐未达孝子之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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