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云:“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礼》云:“父之亲也,亲贤而下无 能;母之亲
也,贤则亲之,无能则怜之。”阮嗣宗晋代之英才,方外之
士,以 为母重于父。据齐斩升数,
细已降,何忍服之节制,减至于周?岂后代之士,尽 惭于古。循古未必是,依今未必非也。又同爨服缌,礼经明义。嫂叔远别,同诸路 人。引而
之,
类而长。犹
咸衣苴枲,季父不服缌麻,推远之情有余,睦亲之 义未足。又母之昆弟,情切渭
,翟酺讼舅之冤,甯氏宅甥之相,我之
也,义亦 殷焉。不同从母之尊,遂降小功之服,依诸古礼,有
俗情。今贬舅而宗姨,是陋 今而荣古。此并太宗之制也,行之百年矣,辄为刊复,实用有疑。
若以庶事朝仪,一依周礼,则古之人臣见君也,公卿大夫贽羔雁、珪璧,今何 故不依乎?周之用刑也,墨、劓、、刖,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侯、甸、男、卫, 朝聘有数,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不五十不仕,七十不
朝,今何故不依乎?周则井、 邑、丘、甸,以立征税,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三老五等,父死
及,今何故不行乎? 周则冠冕衣裘,乘车而战,今何故不行乎?周则分土五更,胶序养老,今何故不行 乎?诸如此例,不可胜述。何独孝思之事,
一年之服于其母乎?可为痛心,可为 恸哭者!
诏从之。
于是纷议不定。履冰又上疏曰:“《礼》:父在,为母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 祥,十五月而禫,心丧三年。上元中,则天皇后上表,请同父没之服,亦未有行。 至垂拱年中,始编格,易代之后,俗乃通行。臣开元五年,频请仍旧。恩敕并嫂 叔舅姨之服,亦付所司详
尊坤卑,天一地二,
之位分矣,夫妇之
焉。至若死丧之威,隆杀之 等,礼经五服之制,齐斩有殊,考妣三年之丧,贵贱无隔,以报免怀之慈,以酬罔 极之恩者也。
上元元年,天后上表曰:“至如父在为母服止一期,虽心丧三年,服由尊降。 窃谓之于母,慈
特
,非母不生,非母不育。推燥居
,咽苦吐甘,生养劳瘁, 恩斯极矣!所以禽兽之情,犹知其母,三年在怀,理宜崇报。若父在为母服止一期, 尊父之敬虽周,报母之慈有阙。且齐斩之制,足为差减,更令周以一期,恐伤人
之志。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
宗下诏,依议行焉。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 冰上言:“准礼,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则天皇后请同父没之服,三年然 始除灵。虽则权行,有紊彝典。今陛下孝理天下,动合礼经,请仍旧章,庶叶通典。” 于是下制令百官详议;并舅及嫂叔服不依旧礼,亦合议定。刑
郎中田再思建议曰:
杖期解官,不甄妻服,三年齐斩,谬 曰心丧。庶为母缌麻,漏其中制。此并令文疏舛,理难因袭。依房仁裕等议,总 加修附,垂之不朽。其礼及律疏有相关涉者,亦请准此改正。嗣业既非嫡母改醮, 不合解官。
稽之上古,丧期无数,暨乎中叶,方有岁年。《礼》云:“五帝殊时,不相沿 乐;三王异代,不相袭礼。”《白虎通》云:“质文再变,正朔三而复。”自周公 制礼之后,孔父刊经已来,爰殊厌降之仪,以标服纪之节。重轻从俗,斟酌随时。 故知礼不从天而降,不由地而也,在人消息,为适时之中耳。
秋诸国,鲁最知 礼,以周公之后,孔
之
也。晋韩起来聘,言“周礼尽在鲁矣。”齐仲孙来盟, 言“鲁犹秉周礼。”尚有
张问
宗谅
三年,
思不听其
服
母,
游谓同母 异父昆弟之服大功,
夏谓合从齐衰之制。此等并四科之数,十哲之人,
步孔门, 亲承圣训,及遇丧事,犹此致疑,即明自古已来,升降不一者也。
三年之制,说者纷然。郑玄以为二十七月,王肃以为二十五月。又改葬之服, 郑云服缌三月,王云讫葬而除。又继母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于继育,乃为之服。 又无服之殇,郑云
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一日易服之月。郑、王祖经宗 传,各有异同;荀挚采古求遗,互为损益。方知去圣渐远,残缺弥多。故曰会礼之 家,名为聚讼,宁有定哉!而父在为母三年,行之已逾四纪,
自
宗大帝之代, 不从则天皇后之朝。大帝御极之辰,中
献书之日,往时参议,将可施行,编之于 格,服之已久。前王所是,疏而为律;后王所是,著而为令。何必乖先帝之旨,阻 人
之情,亏纯孝之心,背德义之本?有何妨于圣化,有何紊于彝
,而
服之周 年,与伯叔母齐焉,与姑姊妹同焉?夫三年之丧,如白驹之过隙,君
丧亲,有终
之忧,何况再周乎!夫礼者,
也,履也,示之以迹。孝者,畜也,养也,因之 以心。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服之有制,使愚人企及;衣之以衰,使见之摧痛。 以此防人,人犹有朝死而夕忘者;以此制人,人犹有释服而从吉者。方今渐归古朴, 须敦孝义,抑贤引愚,理资宁戚,
稻衣锦,所不忍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