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第十页与第二十五页的两篇文字。”
历史上,宋代婢地位提
,是一个渐
的果成,其中甚至
现过反复,比如在当时,主人杀害有过五年以上主仆关系的
婢,最重的
罚不过是
刑。虽然这比汉唐已经是极大
步,但较之南宋中后期主人杀害
婢必须抵命,
婢的地位还显得过于低下。而其时籍没犯人家属为
婢的事虽然大幅减少,却还依然存在,这个弊政一直
南宋初年以后,才彻底取消。石越一直暗中致力于推动从法律上给予雇佣
婢彻底的“良人”地位,虽然阻力重重,但这两条敕令的颁布,却无疑已是意义重大的变化。当时法律已经准许
婢与良人通婚,而且社会上亦以雇佣
婢为主,所谓卖
为
为婢,都有一定时限,已经更近似于一
劳动力的买卖;而
婢死在主家,官府也必须
行调查…加上这两条敕令,可以说
婢之地位,终于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
至于范纯仁所说的第三条敕令,却正是范纯仁本人的杰作。宋代广州富人蓄黑,是早已有之之事,当时广人称为“鬼
”至熙宁间海外贸易繁荣,从广州至南海,蓄鬼
更是蔚然成风。宋朝法律严禁人
买卖,尤其是卖良为贱,最严厉者将被判
死刑,所以当时曾布才闹
这么大风波来。但当时南海地区急缺劳动力,人
买卖屡禁不绝,地方官员便也往往睁一只
闭一只
。而广州一些富商尤其骄奢,对本国雇佣
婢,他们还有所忌惮,对鬼
却是毫无人
可言。这条敕令便是由一起殴
致死的案件而引发的,一富商无故打死家中鬼
,贿赂地方官后,竟被判无罪。当时范纯仁还在吏
,他的一个学生在广州某县
主簿,听闻此事,便写信给他鸣不平。范纯仁
然大怒,立即
章弹劾,皇帝令大理寺
问。当时“主人殴
致死以凡人例”的敕令尚未颁布,大理寺便定了个无故杀
的罪名,拟了
刑。但范纯仁却不肯善罢甘休,再三上疏,要追究卖良为贱之罪。最终大理寺说他不过,定了那富商死刑。并因此颁布敕令,无论鬼
原本是良籍还是贱籍,因其国绝远,难以验问,故都视为良籍。凡过去蓄鬼
之商人,一律赦免其罪;而要雇佣鬼
,也必须重新签订契约,与宋朝之雇佣
婢
有同等法律地位。
此敕一,南海地区天
皇帝远,还可以缓缓拖拖,但对广州等地的富商来说,却是绝大的打击。当时雇佣一个
婢,以五年为期,价格平均大约在两三百贯。而鬼
力气很大,
活更是一个人抵两个人,改为雇佣的话,不仅以前买
的钱打了
漂,平均每年六十贯的雇佣费用,即使不发月钱,至少也要
吃
住。这蓄
的成本一下
就变得
昂起来。
其实这三条敕令,石越背后推动之功,亦绝不可没。
石越这才恍然大悟。
“所谓法禁日严,当是指熙宁十四年后,朝廷颁布的三条主敕令。”范纯仁解释
“主人殴
婢死,以凡人论;彻底停止籍没犯人家属为
婢;广州等地富人所蓄鬼
,责令限期释还,逾期以卖良为贱论。”
所以,从这“近常有丽客商至,言南朝法禁日严,一
婢价至一二十万”短短二十四字中,便透
很多事实。一定是有
丽商人到辽国买这
贱籍
婢,然后转卖给宋人!辽人
当下他依言先翻第十页,却见那篇文字讲的是作者拜访十余位曾经去契丹贸易的商人后所听到的讲闻。文中大都是些契丹百姓平常的生活细节,而其中有一段,被人用醒目的朱笔圈
。他轻声念
:“近常有
丽客商至,言南朝法禁日严,一
婢价至一二十万。”一面不解地望了范纯仁一
。
明白了这些原委,范纯仁用红笔全来的这段文字,就很容易理解了——这一定是南海的海商开始钻法律孔
,打起了辽国
婢的主意。无论范纯仁所说的三条敕令也罢,还是许多有贯保护
婢的法令也罢,主要保护的,是雇佣
婢,这在大宋而言,亦是最主要的
婢。但同时宋朝也存在极少数贱籍
婢——即是罪犯活罪犯家属、战俘等被籍没为
,这些贱
婢地位远低于雇佣
婢,也很难改
自己的
份,更加不会有雇佣期限之说。虽然这
婢在宋朝极少,但在北方的辽国却多的是,而更重要的是——宋朝是承认辽国的契约文书的!
石越忙接过书来翻开,却见书中全是蝇大的文字,写得密密麻麻,但字写得甚是整齐可观。他知
当时虽然印刷业已经比较发达,但还有很多书,或是
于各
原因不能刻印,或者刻印较少,因此在书肆中,便专有一些家境贫苦的书生,给人承揽手抄书卷的活计,以此糊
。范纯仁找人抄书,自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倒也不以为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