ぐ⒖寺认为应当抛弃以法院为中心的职业叙事,代之以整全主义的视角。也就是说,不仅要关注最法院对宪法的解释,还要关注总统和国会对宪法的解释,关注法院、国会和总统这三个机构之间的对话与互动。另外,必须在政治科学家、历史学家、哲学家和法律人之间建立起桥梁,以便求得对
国宪法的整全主义理解。
ed掂了“联
主义、分权、言论、宗教、自由与财产、平等”等六个关键词,作为各章的题目,更以最
法院的两百多个判决作为各章内容铺陈的基础。更不用说,苏格拉底教学法在宪法学领域里的运用与扩张,以致法学院学生考试的时候,是否准确的引用宪法先例来分析试题成为宪法课成绩
低的关键。
ふ庵忠宰罡叻ㄔ旱呐芯鑫中心的宪法观成为阿克曼批评的主要对象。他将其称之为法律职业叙事,这是一从法院和律师的角度对
国宪法
行的解释,这
解释忽略了
国宪法中的多元因素,其还原主义的认识论使得
国宪法的发展被局限在
国最
法院这一个
门,妨碍了对于
国宪政历程的宏观把握。
ぴ谖铱蠢矗这以最
法院为中心的宪政话语招致下面的一些后果:首先,最
法院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突
,面临比较多的合法
追问。可以说,
国最
法院一直没有摆脱关于“**制”这一合法
问题挑战的困扰。在某
程度上,
国宪法学界中最重要的一些宪法学著作都和该问题的讨论有关;无论是AlexanderBickel的《最小危险
的
门》,JohnHartEly的《民主与不信任》,还是RobertA。Burt的《冲突中的宪法》,甚至于阿克曼的《我们人民》三
曲本
都是如此。其次,宪政作为一个国家整
的制度安排,司法一枝独秀,一方面可能会掩盖其他
门
行宪政制度创新的可能;另一方面也忽略了司法与其他
门互动而形成的宪政实践。
さ比唬在阿克曼看来,法律职业叙事更大的问题在于,它在解释国宪法实践的时候捉襟见肘。一般认为,
国宪法最重要的三个时期分别是:建国、重建与新政时期。法律的职业叙事认为建国时期在实质上和程序上都是创造
的;重建时期仅在实质意义上有创造
,在程序上并没有什么贡献;而新政时期无论在宪法的实质内容还是程序上都毫无创造
而言,它只是重新找回建国时期的智慧。而阿克曼则通过其颇为
致的分析指
,共和党执政的重建时期和民主党执政的新政时期都
有同样的创造
,它们都用人民的名义创造
了新的
级立法程序。
な裁词嵌元民主制呢?“二元宪法寻求区分民主制下作的两
截然不同的决定。第一
决定是由
国人民作
的;而第二
决定则是由他们的政府作
的。”以人民民意
行的立法才是
级立法,除此之外的立法则是常规立法。相应的,只有在人民被动员起来,广泛而
刻的参与到
级立法过程当中,才形成了宪法政治;而平时人们关心自己是否会失业、关心自己的
、关心自己的家
超过公共事务,那么这时只有普通立法,也只有常规政治,而非宪法政治。在日常的政治
程中,没有人能够声称自己代表了人民而不受到任何质疑,无论它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国会。那么,怎样去判断什么时候是
级立法,什么时候是普通立法呢?“为了获得以人民的名义制定最
级的法律,一项运动的政治支持者(partisan)首先必须要说服相当数量的公民以他们通常不会赋予政治的严肃对待他们提
的倡议(initiative);其次他们必须允许反对者有组织自己力量的公平机会;再次,当人们在“
级法”的审慎论坛(deliberativefora)上持续讨论该倡议优
的时候,他们必须说服绝大
分
国人支
ぐ⒖寺的理论雄心一方面在于他力求拓宽国宪政的事业,改变
国法学界普遍存在的以最
法院为宪法中心的
法;另一方面在于他避免求助于欧洲大陆甚至于英国的理论传统来阐述
有
国特
的宪政主义。阿克曼认为,欧洲模式没有考虑到
国经验,因此
有一
非历史的特征,遗漏了
国宪法中最
独创
的那些特征。但是宪法理论的欧洲化非常严重。无论是宪法理论界还是宪法实务界,都存在着与
国宪政的疏离,它们的表达方式无法扣住
国宪政历史事实及其复杂
。宪政理论家如果把他们的关注
从洛克转向林肯,从卢梭转向罗斯福,他们就可能为建构更
的宪法叙事作
积极贡献…这
叙事更忠实于历史事实,更忠实于激发我们在民治(self-government)中不断实验的宪政理想。阿克曼正是在
国的建国者们、重建时期的
国政治家、新政时期的罗斯福总统
上发现了
国宪法的迷人之
…那就是二元主义民主制。
ざ、普通立法与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