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以上重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重刑。
在奥地利,有关同性恋的规定是,对于已满十八岁的男人与同性少年之间有猥琐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从事男性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同性猥琐行为者,如不属于与少年猥琐的情形,处二年以下自由刑。
综上所述,西方各发达国家中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改变表现在,只要不违反以下三项原则,同性性行为即可不由法律追究,这三项原则是(一)不涉及未成年者;(二)不在公共场所进行;(三)双方自愿。换言之,法律已不再追究发生在两个成年之间的、自愿的、私下进行的同性性行为。
据说,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承认同性恋同居者可以以家族名义纳税。一些法院确认了同性恋者向其同性“配偶”索要抚养费的权利。不少教堂还公开为同性恋者举行“婚礼”在这些国家中,一些同性恋组织要求对不雇用同性恋者的公司进行报复。他们自己开办自己的酒吧、舞厅和夜总会。有些人甚至进入了教会领导阶层和政府机构。在澳大利亚,由于他们一度控制了某地区的立法机构,结果产生了第一个要求用法律明确承认同性恋家庭的议案。(杨遂全,第八十二——八十三页)
第三节、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改变
在基督教关于同性恋属于“违反人类天性的罪恶”这一思想统治了十几个世纪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从本世纪初开始松动。当然这一改变仅仅发生在那些曾经对同性恋采取严厉态度的社会中,象中国、日本及其他一向对同性恋采取宽松态度的社会,并没有这种显著的变化。
在人们对同性恋态度的变迁过程中,一个值得特别加以评论的事件,是“第三性”概念的提出。它是在本世纪初年,由德国性学家赫兹菲尔德首先提出的。他创造这一新概念,旨在将同性恋者置于与男女两性平等的第三性的位置上,使之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至少不被视为罪犯。他的观点受到社会科学界的重视,例如弗洛伊德就曾关注过这一新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