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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婚姻关系(7/7)

为朋友辩护。“我有一次勾引了一个三十五岁的军人。我们在那儿聊天,见一个大兵过来了,说是团长,非要和我们作爱。我们有恐惧感,就让他掏钱,说我们就是这职业。他说我就想接触接触,后来只是接吻了事。”

有些调查对象确实产生过以卖淫为谋生手段的想法。“听说台湾x市有一帮同性恋男妓,一个月收入达到十万元。万一出去以后没有谋生手段,也可以此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在中国不能靠这个谋生。”一位调查对象讲到,他的一个朋友曾下决心去泰国参加“人妖剧团”,这些人“全部扮女妆,自愿去势,为艺术献身”据说他劝阻了朋友这一意图。

不少调查对象都提到,一些岁数大的人,愿出钱“养活”同性恋少年:“有个二道贩子找到xx,甚么也不干,就让xx陪著他,给线,给衣服。这是享受心理.是摆阔。”

少年找一位养活自己的人、圈内俚语叫“找傍家”,找着之后同居,让人当“花瓶”养著叫“傍上了”然而,笼统地说让人养著就是“卖淫”是不够确切的,因为按照这一逻辑,那些自己不挣钱让男人养著的女人也应算入卖淫之列了。不可否认,有些同性恋的同居似乎属于“事实婚姻”的范畴。这种被养的人有点像旧社会被男人养著的妻妾,其性质当属于准卖淫,即变相卖淫,卖淫的定义是以卖身换钱,被养的同性恋者虽然不一定以置换金钱的方式出卖肉体色相,但利用这种关系为生,确实与纯粹金钱交易的方式只有一步之遥了。同性恋圈内还把这些靠人养活的人戏称为“淫妇”,一位调查对象说:那些被叫作淫妇的是愿意陪住的人。

关于被养、陪人住的同性恋者还有如下事例:

“xx本来有个好工作,就为干这事辞了工作,有老头愿养他。”

“xx认一个老头作干爹,xx也认了他干爹。他们仨是个小集团。老头在外头找了好的、合适的,自己先玩,再让他们玩。他是个干巴老头,又黑又瘦。”

“xx进公安局了,他在一个地方养了几个年轻的。因为争风吃醋动了刀子。”

“一个唱京剧的,五十多岁不结婚,搞了一辈子同性恋。年轻时人家养他,现在他养小伙子。他在单位附近租了一间民房,养了六七个小伙子。”

“x饭店前台经理找到了一个饭店里的服务员。小伙子要求他养着。现在这小伙子已经辞职自费上了大学,连房租水电饭钱都由他供,还给零花钱”要钱是对感情的背叛。这小伙子原来也恨这种人,现在上大学,自己只出学费,连书钱都是对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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