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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婚姻关系(6/7)

院检查,确诊为同性恋。一九八○年省高等法院纠正错判后,才恢复工作。但至今卡住党籍和错处期工资未补发。”通过这位调查对象的经历至少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有些同性恋者曾彼判为鸡奸罪犯,

(2)一旦被医院确诊为同性恋,可以使鸡奸罪变为错判并加以纠正;

(3)发现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党籍处分和行政处分(扣工资);

(4)同性恋性行为中只取接受角色一方比取主动施于一方受较轻的处罚,该同性恋者没有主动的鸡奸行为,用他自己的话说“我与男性的同性行为,我完全呈现女性一样(扮演女性角色即被动接受角色)”上述情况为我们了解同性恋者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提供了线索。

由于对同性恋行为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法律机构和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方法宽严幅度差别较大。同性恋群体中的人们因此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地位也多是模糊不清的。从问卷答案看,大多数调查对象安全感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有危险的人;也有少数人认为“没甚么危险”在回答“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一旦暴露会有哪些后果”这一问题时,大多数人答“不知道”在少数作了具体估计的人们当中,答“可能判劳教”和“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数,略高于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数。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同性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全部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状况之中。

对于自己的法律地位,同性恋群体中还流传着一些这样的说法:“听说教小孩的判三年。”“这事是民不举官不究。有的人不论甚么场合都干,让警察抓住现行就不好办”还有认为中国法律比外国松的说法:“中国比外国松得多。外国同性恋住一块不行。异性住一块行。我们的法律也比外国松,谁管你这事。咱们这儿除了抓到现行,一般不管。

第三节、男妓问题

凯查多利谈到美国的同性恋卖淫问题时说:“女同性恋者极少卖淫嫖妓,但男同性恋者中却既有卖淫的男妓,也有专嫖男妓的嫖客。男妓可分马四类:第一类是专职的街头酒吧男枝;第二类是专职应召男妓或陪住男妓,第三类是兼职男妓,第四类是利用男妓身份专事抢劫的罪犯。男妓一般不愿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者,而声称自己的行为只是为了赚钱。他们大多有年轻漂亮,长得男性十足及生殖器硕大等特征。”(凯查冬利,第三四八——二四九页)我国同性恋群体中也有这几类人,但却处于极其隐蔽的萌芽状态。所谓“萌芽状态”不仅是指他们人数极少,而且指他们的状况尚未发育完全,只是偶发性和尝试性的。这种人难以找到,但在调查过程中,不断有入提到,在同性恋群体中确有少数人是以卖淫为业的男妓。他们的服务对象中既有中国人,也有外国人。调查对象的有关说法是:

“xx找外国人是为了钱,xx和外国人睡一夜要一百外汇券。”

“xx跟外国人睡觉,五十美元一次。”

“有人同外国人要钱,一次一百外汇券。”

“听说xx出奇的漂亮。去深圳广州挣了很多钱,买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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