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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三(4/10)

为近郊。近郊五十里,倍之为远郊。迎王气 盖于近郊。汉不设王畿,则以其方数为郊处,故东郊八里,南郊七里,西郊九里, 北郊六里,中郊在西南未地,五里。”《祭祀志》云:“建武二年正月,初制郊兆 于雒阳城南七里。依采元始中故事,北郊在雒阳城北四里。”此又汉世南北郊之明 据也。今地祗准此。至如三十里之郊,进乖郑玄所引殷周二代之据,退违汉魏所行 故事。凡邑外曰郊,今计四郊,各以郭门为限,里数依上。

《礼》:朝拜日月,皆于东西门外。今日月之位,去城东西路各三十,窃又未 审。《礼》又云:“祭日于坛,祭月于坎。”今计造如上。《礼仪志》云“立高禖 祠于城南”,不云里数。故今仍旧。灵星本非礼事,兆自汉初,专为祈田,恆隶郡 县。《郊祀志》云:“高祖五年,制诏御史,其令天下立灵星祠,牲用太牢,县邑 令长得祠。”晋祠令云:“郡、县、国祠稷、社、先农,县又祠灵星。”此灵星在 天下诸县之明据也。周公庙所以别在洛阳者,盖姬旦创成洛邑,故传世洛阳,崇祠 不绝,以彰厥庸。夷齐庙者,亦世为洛阳界内神祠。今并移太常,恐乖其本。天下 此类甚众,皆当部郡县修理,公私施之祷请。窃惟太常所司郊庙神祗,自有常限, 无宜临时斟酌以意,若遂尔妄营,则不免淫祀。二祠在太常,在洛阳,于国一也, 然贵在审本。

臣以庸蔽,谬忝今职,考括坟籍,博采群议,既无异端,谓粗可依据。今玄冬 务隙,野罄人闲,迁易郊坛,二三为便。

诏曰:“所上乃有明据,但先朝置立已久,且可从旧。”

先是,高祖于代都诏中书监高闾、太常少卿陆琇、并公孙崇等十余人修理金石 及八音之器。后崇为太乐令,乃上请尚书仆射高肇,更共营理。世宗诏芳共主之。 芳表以礼乐事大,不容辄决,自非博延公卿,广集儒彦,讨论得失,研穷是非,则 无以垂之万叶,为不朽之式。被报听许,数旬之间,频烦三议。于时,朝士颇以崇 专综既久,不应乖谬,各嘿然无发论者。芳乃探引经诰,搜括旧文,共相难质,皆 有明据,以为盈缩有差,不合典式。崇虽示相酬答,而不会问意,卒无以自通。尚 书述奏,仍诏委芳别更考制,于是学者弥归宗焉。

芳以社稷无树,又上疏曰:“依《合朔仪注》:日有变,以朱丝为绳,以绕系 社树三匝。而今无树。又《周礼-司徒职》云:‘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各 以其社之所宜木。’郑玄注云:‘所宜木,谓若松柏栗也。’此其一证也。又《小 司徒》、《封人职》云:‘掌设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郑玄注云:‘不言稷 者,王主于社。稷,社之细也。’此其二证也。又《论语》曰:‘哀公问社于宰我, 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是乃土地之所宜也。此其三证也。 又《白虎通》云:‘社稷所以有树,何也?尊而识之也,使民望见即敬之,又所以 表功也。’案此正解所以有树之义,了不论有之与无也。此其四证也。此云‘社稷 所以有树何’,然则稷亦有树明矣。又《五经通义》云:‘天子太社、王社,诸侯 国社、侯社。制度奈何?曰:社皆有垣无屋,树其中以木,有木者土,主生万物, 万物莫善于木,故树木也。’此其五证也。此最其丁宁备解有树之意也。又《五经 要义》云:‘社必树之以木。’《周礼-司徒职》曰:‘班社而树之,各以土地所 生。’《尚书逸篇》曰:‘太社惟松,东社惟柏,南社惟梓,西社惟栗,北社惟槐。’ 此其六证也。此又太社及四方皆有树别之明据也。又见诸家《礼图》、《社稷图》 皆画为树,唯诫社、诫稷无树。此其七证也。虽辨有树之据,犹未正所植之木。案 《论语》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便是世代不同。而《尚书逸篇》 则云‘太社惟松,东社惟柏,南社惟梓,西社惟栗,北社惟槐’,如此,便以一代 之中,而五社各异也。愚以为宜植以松。何以言之?《逸书》云‘太社惟松’,今 者植松,不虑失礼。惟稷无成证,乃社之细,盖亦不离松也。”世宗从之。

芳沉雅方正,概尚甚高,经传多通,高祖尤器敬之,动相顾访。太子恂之在东 宫,高祖欲为纳芳女,芳辞以年貌非宜。高祖叹其谦慎,更敕芳举其宗女,芳乃称 其族子长文之女。高祖乃为恂聘之,与郑懿女对为左右孺子焉。崔光于芳有中表之 敬,每事询仰。芳撰郑玄所注《周官仪礼音》、干宝所注《周官音》、王肃所注 《尚书音》、何休所注《公羊音》、范宁所注《谷梁音》、韦昭所注《国语音》、 范晔《后汉书音》各一卷,《辨类》三卷,《徐州人地录》二十卷,《急就篇续注 音义证》三卷,《毛诗笺音义证》十卷,《礼记义证》十卷,《周官》、《仪礼义 证》各五卷。崔光表求以中书监让芳,世宗不许。延昌二年卒,年六十一。诏赐帛 四百匹,赠镇东将军、徐州刺史,谥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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