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版
首页

搜索 繁体

卷二十一(5/7)

位和原来一样。徐羡之等人因为废杀皇帝的罪行,将要被处死,王弘因为不是首谋,而且弟弟王昙首又被皇上所亲信。事情将要发生的时候,秘密派人告诉了王弘。徐羡之被杀以后,王弘调任侍中、司徒、扬州刺史、录尚书事,配给仪仗三十人。皇上西征谢晦,他和彭城王刘义康留守,入宫住在中书下省,带领卫队出入,司徒府暂时设置参军。元嘉五年(428)春季,天气大旱,王弘引咎退位。在此以前,彭城王刘义康做荆州刺史,镇守江陵,平陆县令河南人成粲给王弘写信,告诫他不可自满,同时陈述彭城王刘义康应该入朝执政,竟陵王、衡阳王应该出京据守各个重镇。王弘由此坚持自我请求。于是才把他降为卫将军、开府仪同三司。

元嘉六年,王弘又上表陈述彭城王应该入朝辅政,并且要求解除自己的扬州职务,刘义康由此代替王弘为司徒,和他分管。王弘又辞让分管。王弘广泛地熟悉政务,留心普通事情,研究时代要求,常常力求宽和公平,他给朝廷高级官员的信中说:“同伍的人犯法,没有名人无罪的条文,然而每当审讯时,则有特殊照顾。如果常常给予宽大,则法令就废止无法执行了,依据事实进行追究,则人们会觉得苛苦。恐怕应该重新制定。”当时的议论大多不同意,王弘认为:

“主张有名望的人,便不像平民那样牵连坐罪;作为平民,便要受有名望者的株连,这不是太偏谬了么?认为有名望的人可以不受同伍牵连的处罚,而对他的家奴治罪,奴仆们多么悲苦啊?没有家奴的,可以用钱物赎买。有的人在家乡修身养性,与那些小人确实隔绝;又有的没有奴仆,官长二千石就应该亲临调查上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又规定:主管的人偷布帛五疋,普通人偷四十疋,都要处以死刑。谈论的人都觉得太重。王弘认为:

“小吏无知,见了财货容易昏迷。有的由于疏忽怠慢,触犯了刑律。应该提高限额规定主管的人偷十疋,普通人偷五十疋定为死罪,四十疋处以充军。至于官长以上,蒙受国家的俸禄,侵利五疋就已经是大数,士人到了这种地步,怎么还能加以同情?而且这些人士可杀不可贬,我认为应该上奏,由皇上的圣旨来决定。”

文帝采纳了王弘的建议。王弘又上书说:“旧时规定,人到了十三岁要服半役。现在四方无事,应该加以调整。请以十五至十六为半丁,十七为全丁。”被采纳。等弟弟王昙首去世,文帝哀悼不止,见了王弘流泪叹息,而王弘只是脸色严肃而已。随后彭城王刘义康告诉皇帝说:“昙首既是家宝,又是国器,王弘的感情却不太深,为什么?”文帝说:“贤者的心思不可猜测。”他就是这样地受到体谅。

元嘉九年,晋升为太保,兼中书监,其他职务依旧。这年去世。追赠为太保、中书监,给予节杖,加给羽葆、乐队,增加仪仗为六十人。谥号为文昭公,配食武帝的庙庭。

王弘既然威望为众人所崇尚,行为必定遵循礼法。凡是他的动止行为和书信仪礼,后人都加以仿照,称为王太保家法。他虽然历任地方长官,却不经营财利,去世之后,家中并没有多余的资产。他为人随便,缺少威仪,一个客人怀疑他有忌讳,王弘说:“家讳与苏子高相同。”他性格狭隘,如果有人违拗了他,就加以辱骂。少年时候曾在公城子野家里玩掷色子游戏,等后来当了权,有人到王弘那里要求做县官。这个人曾经因为掷色子犯过罪,王弘反问他说:“您可以通过游戏得到钱财,何必还要俸禄呢?”回答说:“不知道公城子野现在在哪里。”王弘沉默不语。自从负责选贤和做了当朝总管,即将对人加封官爵时,常常是首先谴责斥辱他一通,然后进行;如果是态度和悦说话欢欣时,事情必然不成。有人问这是什么缘故,回答说:“帝王的爵位既然加封给别人,又加以抚慰,便成了与皇上分功,这便是奸猾地事奉君主。如果来求官爵的人没有做官的可能,既然没有什么可以好处给他,又不给点好脸色,就会结成很大的怨恨,这也是我所不愿意得到的。”问者心悦诚服。

○王僧达

王僧达自幼聪敏,父亲王弘为扬州刺史时,王僧达六七岁,遇到有诉讼的人,偷看了他们的讼词,认为有理。等到处理重大案件时,也把它呈递上去,王弘认为案子小,就留在了身边。王僧达替他申辩理由,背诵讼词一句不差。他哥哥王锡朴实口讷,缺乏风采。文帝听说王僧达从小聪慧,在德阳殿召见了他,他应对机敏,皇上非常赏识,把临川王刘义庆的女儿许配给他为妻。

热门小说推荐

最近更新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