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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八(6/7)

规,将使重轻得宜,是资敛散有节,必 通共变,以利于人。今缯帛转贱,公私俱弊。宜出见钱五十万贯,令京兆府拣择要 便处开场,依市价交易。选清强官吏,切加勾当。仍各委本司,先作处置条件闻奏。 必使事堪经久,法可通行。”又敕:“近日布帛转轻,见钱渐少,皆缘所在壅塞, 不得通流。宜令京城内自文武官僚,不问品秩高下,并公、郡、县主、中使等,下 至士庶、商旅、寺观、坊市,所有私贮见钱,并不得过五千贯。如有过此,许从敕 出后,限一月内任将市别物收贮。如钱数较多,处置未了,任于限内于地界州县陈 状,更请限。纵有此色,亦不得过两个月。若一家内别有宅舍店铺等,所贮钱并须 计用在此数。其兄弟本来异居曾经分析者,不在此限。如限满后有违犯者,白身人 等,宜付所司,决痛杖一顿处死。其文武官及公主等,并委有司闻奏,当重科贬。 戚属中使,亦具名衔闻奏。其剩贮钱,不限多少,并勒纳官。数内五分取一分充赏 钱,止于五千贯。此外察获,及有人论告,亦重科处分,并量给告者。”时京师里 闾区肆所积,多方镇钱,王锷、韩弘、李惟简,少者不下五十万贯。于是竞买第屋 以变其钱,多者竟里巷佣僦以归其直。而高赀大贾者,多依倚左右军官钱为名,府 县不得穷验,法竟不行。

十四年六月,敕:“应属诸军诸使,更有犯时用钱每贯除二十文、足陌内欠钱 及有铅锡钱者,宜令京兆府枷项收禁,牒报本军本使府司,差人就军及看决二十。 如情状难容,复有违拒者,仍令府司闻奏。”十五年八月,中书门下奏:“伏准群 官所议铸钱,或请收市人间铜物,令州郡铸钱。当开元以前,未置盐铁使,亦令州 郡勾当铸造。今若两税尽纳匹段,或虑兼要通用见钱。欲令诸道公私铜器,各纳所 在节度、团练、防御、经略使,便据元敕给与价直,并折两税。仍令本处军人熔铸。 其铸本,请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所铸钱便充军府、州、县公用。当处军人, 自有粮赐,亦较省本,所资众力,并收众铜,天下并功,速济时用。待一年后铸器 物尽,则停。其州府有出铜铅可以开炉处,具申有司,便令同诸监冶例,每年与本 充铸。其收市铜器期限,并禁铸造买卖铜物等,待议定便令有司条流闻奏。其上都 铸钱及收铜器,续处分。将欲颁行,尚资周虑,请令中书门下两省、御史台并诸司 长官商量,重议闻奏。”从之。

长庆元年九月,敕:“泉货之义,所贵通流。如闻比来用钱,所在除陌不一。 与其禁人之必犯,未若从俗之所宜,交易往来,务令可守。其内外公私给用钱,从 今以后,宜每贯一例除垫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贯,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内欠少。” 大和三年六月,中书门下奏:“准元和四年闰三月敕,应有铅锡钱,并合纳官,如 有人纠得一钱,赏百钱者。当时敕条,贵在峻切,今详事实,必不可行。只如告一 钱赏百钱,则有人告一百贯锡钱,须赏一万贯铜钱,执此而行,事无畔际。今请以 铅锡钱交易者,一贯已下,以州府常行决脊杖二十;十贯已下,决六十,徒三年; 过十贯已上,所在集众决杀。其受铅锡钱交易者,亦准此处分。其用铅锡钱,仍纳 官。其能纠告者,每一贯赏五千文,不满贯者,准此计赏,累至三百千,仍且取当 处官钱给付。其所犯人罪不死者,征纳家资,充填赏钱。”可之。四年十一月,敕: “应私贮见钱家,除合贮数外,一万贯至十万贯,限一周年内处置毕;十万贯至二 十万贯以下者,限二周年处置毕。如有不守期限,安然蓄积,过本限,即任人纠告, 及所由觉察。其所犯家钱,并准元和十二年敕纳官,据数五分取一分充赏。纠告人 赏钱,数止于五千贯。应犯钱法人色目决断科贬,并准元和十二年敕处分。其所由 觉察,亦量赏一半。”事竟不行。五年二月,盐铁使奏:“湖南管内诸州百姓私铸 造到钱。伏缘衡、道数州,连接岭南,山洞深邃,百姓依模监司钱样,竞铸造到脆 恶奸钱,转将贱价博易,与好钱相和行用。其江西、鄂岳、桂管铸滥钱,并请委本 道观察使条流禁绝。”敕旨宜依。

会昌六年二月,敕:“缘诸道鼓铸佛像钟磬等新钱,已有次第,须令旧钱流布。 绢帛价稍增。文武百僚俸料,宜起三月一日,并给见钱。其一半先给虚估匹段,对 估价支给。”敕:“比缘钱重币轻,生人坐困,今加鼓铸,必在流行。通变救时, 莫切于此。宜申先甲之令,以诫居货之徒。京城及诸道,起今年十月以后,公私行 用,并取新钱,其旧钱权停三数年。如有违犯,同用铅锡恶钱例科断,其旧钱并纳 官。”事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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