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七月,诏曰:“钱货之兴,其来久矣,代有沿革,时为重轻。周兴九 府,实启流泉之利;汉造五铢,亦弘改铸之法。必令小大兼适,母子相权。事有益 于公私,理宜循于通变。但以干戈未息,帑藏犹虚,卜式献助军之诚,弘羊兴富国 之算,静言立法,谅在便人。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请改钱,以一当十,别为新铸,不 废旧钱,冀实三官之资,用收十倍之利,所谓于人不扰,从古有经。宜职于诸监别 铸一当十钱,文曰“乾元重宝”其开元通宝者依旧行用。所请采铸捉搦处置,即 条件闻奏。”二年三月,琦入为相,又请更铸重轮乾元钱,一当五十,二十斤成贯。 诏可之。于是新钱与乾元、开元通宝钱三品并行。寻而谷价腾贵,米斗至七千,饿 死者相枕于道。乃抬旧开元钱以一当十,减乾元钱以一当三十。缘人厌钱价不定, 人间抬加价钱为虚钱。长安城中,竞为盗铸,寺观钟及铜象,多坏为钱。奸人豪族 犯禁者不绝。京兆尹郑叔清擒捕之,少不容纵,数月间搒
死者八百余人。人益 无聊矣。
上元元年六月,诏曰:“因时立制,顷议新钱,且是从权,知非经久。如闻官 炉之外,私铸颇多,吞并小钱,逾滥成弊。抵罪虽众,禁奸未绝。况物价益起,人 心不安。事藉变通,期于折衷。其重棱五十价钱,宜减作三十文行用。其开元旧时 钱,宜一当十文行用。其乾元十当钱,宜依前行用。仍令京中及畿县内依此处分, 诸州待进止。”七月敕:“重棱五十价钱,先令畿内减至三十价行,其天下诸州, 并宜准此。”宝应元年四月,改行乾元钱,一以当二,乾元重棱小钱,亦以一当二; 重棱大钱,一以当三。寻又改行乾元大小钱,并以一当一。其私铸重棱大钱,不在 行用之限。
大历四年正月,关内道铸钱等使、户部侍郎第五琦上言,请于绛州汾阳、铜原 两监,增置五炉铸钱,许之。
建中元年九月,户部侍郎韩洄上言:“江淮钱监,岁共铸钱四万五千贯,输于 京师,度工用转送之费,每贯计钱二千,是本倍利也。今商州有红崖冶出铜益多, 又有洛源监,久废不理。请增工凿山以取铜,兴洛源钱监,置十炉铸之,岁计出钱 七万二千贯,度工用转送之费,贯计钱九百,则利浮本也。其江淮七监,请皆停罢。” 从之。贞元九年正月,张滂奏:“诸州府公私诸色铸造铜器杂物等。伏以国家钱少, 损失多门。兴贩之徒,潜将销铸。钱一千为铜六斤,造写器物,则斤直六百余。有 利既厚,销铸遂多,江淮之间,钱实减耗。伏请准从前敕文,除铸镜外,一切禁断。” 元和三年五月,盐铁使李巽上言:“得湖南院申,郴州平阳,高亭两县界,有平阳 冶及马迹、曲木等古铜坑,约二百八十余井,差官检覆,实有铜锡。今请于郴州旧 桂阳监置炉两所,采铜铸钱,每日约二十贯,计一年铸成七千贯,有益于人。”从 之。其年六月,诏曰:“泉货之法,义在通流。若钱有所壅,货当益贱。故藏钱者 得乘人之急,居货者必损己之资。今欲著钱令以出滞藏,加鼓铸以资流布,使商旅 知禁,农桑获安,义切救时,情非欲利。若革之无渐,恐人或相惊。应天下商贾先 蓄见钱者,委所在长吏,令收市货物,官中不得辄有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货易, 以求便得。计周岁之后,此法遍行,朕当别立新规,设蓄钱之禁。所以先有告示, 许有方圆,意在他时行法不贷。又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矿。铜者,可资于鼓铸, 银者,无益于生人。权其重轻,使条专一。其天下自五岭以北,见采银坑,并宜禁 断。恐所在坑户,不免失业,各委本州府长吏劝课,令其采铜,助官中铸作。仍委 盐铁使条流闻奏。”
四年闰三月,京城时用钱每贯头除二十文、陌内欠钱及有铅锡钱等,准贞元九 年三月二十六日敕:“陌内欠钱,法当禁断,虑因捉搦,或亦生奸,使人易从,切 于不扰。自今已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察送 官。如有容隐,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府县所 由祗承人等,并不须干扰。若非因买卖自将钱于街衢行者,一切勿问。”其年六月, 敕:“五岭已北,所有银坑,依前任百姓开采,禁见钱出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