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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惠香面pi(2/3)

女方十六岁至十三岁是监禁二十年。企图但未遂的,起刑十年监禁。涉及幼童则数罪并罚可至终监禁。香港的严刑峻法也是基金会从未在香港开展过任何活动的原因。

“嗯,谢谢陈总。这算公司福利吗?”惠香抿着嘴笑。“是会员福利啦。我看了基金会发的电期刊,里面有台湾新版《礼仪》,觉比我们现在用的要实用,等发给你看看。”三个人又聊了一会儿女人们的八卦,就各自忙去了。晚上在公司简单吃了儿,惠香跟淑娟就回到酒店休息。

台湾和香港都对有法律规定,以香港尤为严厉。香港法律沿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民时期的旧法条,男与十六岁以上女血亲发生关系,无论女方是否自愿,都会公诉起刑十四年。

港台的大环境比起大陆来说差了很多。大陆只在《婚姻法》中规定了直系亲属和五代近亲不能登记结婚,一经查视为无效婚姻。

我现在一个月去不了几次杭州,严格执行的话,一个月怕是也就能一两次,我倒还好

淑娟先换了衣服去洗澡,惠香靠在床上翻着手机,看娟给她发的那些文章,台版的《礼仪》内容比她们现在接到的大陆版要少一些,除了始终调尊崇母亲的至地位之外,简化了儿的升级程。

也去掉了一年的审限制和半年的行房间隔,只是调保证母亲生理健康的情况下,由儿申请,母亲可自行决定。娟发的另外一篇文章里面也详细说明了台版礼仪的化修订的原因。

对于直系血亲间的行为,只要双方自愿,大陆没有任何一法律和条例禁止,只是依靠德约束,或许这也是“以德治国”的好吧。因为大陆法律环境宽松,所以当初《礼仪》引大陆后,在本地化过程中特别加了更多限制。

文章还透基金会内曾经多次讨论过合并台湾和大陆《母礼仪》的版本。随着社会逐渐开放,两岸增加,统一的版本有助于和推广。

文章结尾还幽默的说,这也许是为两岸统一迈的实质的一步。惠香看得神,娟已经洗完裹着浴巾来了,惠香起找来风帮娟发。

是成了会员吗,然后会员定期发测试装的,现在会宝在杭州跟我一个月见不到几次,等我拿回来给亦军。”

台湾虽然社会开放,但有些陈旧的法律条款因为社会舆论原因迟迟没有更正,母行为就背负了更多压力。所以台版《礼仪》在保证母亲地位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

但是对公媳、女婿岳母等姻亲、非直系的监护人之间(继父与继女等),只要不是重婚,并没有在法律上禁止。而且即便隐瞒情况取得结婚登记(如霞夫妇)被查,也仅仅作为违法理,不属于犯罪。

淑娟找护肤,一边涂抹一边跟惠香闲聊。“惠香,我觉得我们可以用台湾的《礼仪》,会宝就一直跟我说《礼仪》限制太多。

台湾沿用民国旧法,至今依然保留妨害风化罪,其中有一条,凡与直系血亲或三代亲之内发生关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台湾的妨害风化罪最近这些年逐渐很少引用,但是立法会并没有废除此款的提案。

台版去掉了升级审期,改为由母亲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比如从“亲近期”级升到“过渡期”大陆版要求至少间隔三个“月经周期”后才能审,而台版没有审期的间隔限制,积分要求也低于大陆版。还有“母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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