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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颁布律法1(2/2)

《国家货币金法》还规定了借贷利率的上下限,对借贷者需提供的有关手续和程序行了说明,并规定了对到期还不上本息者的罚:到期不还本息者,不论原因,由当地政权监劳作,直至抵其本息为止,本人因自原因死亡的,由其长,所欠本息由内府代从赋税分成中逐年扣除,再给内府。

严禁私人拥有金、银、铜原料和铜成品,国家货币钱庄价回收。

《国家货币金法》颁布的同时,接着发布了限期到各地国家货币钱庄新旧币兑换的公告,规定逾期不兑换者,旧币作废,不再通,并指导地规定了分主要粮、布匹的新币的价格。

庄不得私自超额、超批次铸造。

暂不开展其它钱庄设立业务,待时机成熟,再行修改国家货币金法。

律法中对私铸货币专条陈列,规定将依据刑法中的有关条款,罚如下;诸私铸货币者,将以极刑(死刑),家财充公,父母妻放边荒,作已备未铸者,将以极刑(死刑),家财充公,妻放边荒,作未备者,将以极刑(死刑)。若磨错成币令薄小,取金银铜求利者,徒十年,家财充公。通假币不上者,徒一年。

暂不对非国内居民开展借贷业务,待时机成熟时再行修改国家货币金法。

国家货币钱庄的借贷业务开展以后,领地、燕地商业、手工作坊如雨后笋般纷纷发芽,不断发展壮大,为日后商业、手工业的腾飞提供了翅膀。

国外私铸汉国货币者,将依据与各国的盟约保护贸易条款,派员专门打击,他国朝廷所属机构私铸者,其国将受到汉国军队的攻击。

为了确保货币的永久通,《国家货币金法》对私铸货币可谓打击甚严。

国家货币钱庄在县以上城市中普遍建立了分支机构,因此在规定的期限里,所有的民众都兑换了手里的旧币,至此新的金、银、铜币正式开始发挥货币作用,并历久不衰,彻底结束了货币混、多币通的局面,稳定了民众的生活,促了农工商各业的良发展。

金、银、铜矿属国家所有,严禁私自开采,严禁金、银、铜易,手工作坊所用金、银、铜原料,内府商号备据售,严禁转作他用和转售。

国家货币钱庄设货币通监督司,专责稽查私铸货币事。

兑换开始以后,民众普遍对新币比较喜,小巧易于携带,而且保值。这次新旧币兑换,比照旧币的粮、布匹价格,民众普遍受惠,因此兑换踊跃。

新的金、银、铜币铸造得非常小巧,大小一般,圆形,图案不同,两面均有图案,由于铸造时里面都加了一定比列的金属,所以币面均比较,不易磨损,上面还有汉国金、银、铜币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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