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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章(4/6)

立法权,行政机关只是获得了类似“使用权”、“经营权”的权力,并不享有立法权的所有权。如果按照“立法权转移说”立法机关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之后,立法权已经转移到了行政机关,立法机关自己岂不是没有立法权了(至少是没有被授出的立法权了)。随着一次又一次的授权,立法机关岂不是越来越接近于死亡。再者,转移说不能说明授权期限届满或者授权立法完成后立法权的归属或者到哪里去了。在授权立法期限届满或者授权立法完成之后,该项立法权是“消失”了还是重新转移回到授权机关呢?如果是消失了,那么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都再也无此项立法权了。如果是重新转移回到立法机关,那么又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和形式?更重要的是,这种理论不仅违**与法治的原则,而且可能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陷于朝不保夕的境地。因此“立法权转移说”无法正确解释授权立法权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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ぴ谏鲜黾钢掷砺壑校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不太适合中国的国情,因为,第一,中国宪法未采取三权分立原则。第二,中国宪法不像美国联邦宪法那样只规定联邦议会、总统、联邦法院之间的权力和它们之间的关系,我国宪法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法院的职权都有所规定。第三,我国宪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立法权。但是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的原理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禁止授权立法原理和立法权代理说可以适当地借鉴。立法权转移说则不能正确说明授权立法权的来源。

の颐侨衔,授权立法权来源于立法机关的授权,立法机关之所以授权行政机关立法,是因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立法机关的精力和能力有限,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规范的需要。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权本来属于民意代表机关,行政机关都不应当具有固有立法权。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毕竟潜藏着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以及立法偏私的危险,因此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授权时需要对授权予以严格的限制,规定授出的立法权的权限范围和期限,限定行使授权立法权的原则、目的和程序等,以保证授出的权力不会被滥用,不会侵犯公民的权力和自由,不会形成行政专断。一揽子授权或批发式授权是违背民主和法治原则的,也是相当危险的。当然,由于立法机关不可能完全预料授权立法所产生的结果,以及立法机关本来就是因为立法能力有限才进行授权,所以授权法控制的效果也只能是有限的,因此还需要其他监督形式的配合,如批准、备案以及违宪审查、司法审查等等。虽然我们不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但是权力的过度集中毕竟是有害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我国,权力分工和权力制约仍然是客观的需要,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机制,因为人民直接控制权力的手段和能力都是有限的。我们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只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其立法权的授出以不损害人民的权利为原则。目前我国客观上存在强势行政的现实,因此,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严格的控制,只有这样才不会导致行政专断。

ざ、我国有没有职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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