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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上面那个标语的人(姑且假定是男人,也姑且假定标语中所指的“暴
”正是胡
丽先生所说的只暴
了肩背或者
)是不是
有上述的三个心态呢?是可能的,但也不一定有这样的心态。我们无法找原作者来对质,所以只有就标语的文字来推敲,才能断定胡先生所下的结论是否正确。
胡先生对一个
现于电视台的标语提
了相当猛烈的批判,我把其中最关键的一段抄录于后,以便讨论:
行文至此,对这个标语的文字已作了一字不漏的检查。结论是:看不
它
有胡
丽先生所批判的心态。讨论至此,本可结束了。然而,胡
丽先生大文中还提到“天赋神权”的问题。这个问题虽不包
在标语之中,由于胡先生对此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标语是否有“女人的
是肮脏的…不敢正视女人
的肌肤”这么一个命题吧。
且让我们解释一下这个标语:“穿着暴
,招蜂引蝶,自取其辱。”意思就是说,一个女人
肩背或
,使男人产生
的冲动,
而以暴力侵犯这个女人的
;创造这个标语的人认为在这
情况之下,错的是女人——她不应该引起男人的
冲动。
这个短句重要的是“自取”和“辱”三个字。先看“辱”字吧。标语的制作者以“辱”字表达了他的立场。他认为女人衣着暴
,使男人产生
冲动,
而以暴力侵犯这个女人的
时,这行为是对女人的“侮辱”换一句话说,他直接地表示了对妇女的尊重,间接地表示了对施暴者的谴责。试想,有人忽然被雨淋
了,会说
“今日为天公所辱”的话来吗?当然不会。
那么短句中“自取”两个字又表达了什么意思呢?我个人觉得,从字面看来,并不费解,只说明这“辱”是自己招引来的,以与“衣着
蓄”而受辱的情况有所区别。胡
丽先生的大文中也说得很明白,她
肩和白皙无瑕的背,是为了“取悦”男人,无疑是一
招引。这辱,便是这
招引可能导致的后果之一。
由于胡先生所提
的这两个结论,问题比较多,所以要一个个问题来讨论。
这个逻辑

三个心态:第一,女人的
是肮脏的,所以创标语的人不能、不愿也不敢正视女人
.的肌肤。第二,他认为男人有“攻击
”是天赋神权,所以侵犯女
是自然现象。第三,女人是命定的次等动
,她之受到
暴就如同一个人
门淋了雨一样——谁教你不带伞,下雨是天意!男人
暴女人天经地义,只是你要小心罢了,你不小心,是你活该,还能怪天吗?
这是什么狗
逻辑?
我们再看看标语的最后一个短句——自取其辱——是不是包
“男人有‘攻击
’是天赋神权,所以侵犯女人是自然现象”和“女人是命定的次等动
,她之受
暴这是天意”等等意思在内。
“穿着暴
”所陈述的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引
了“招蜂引蝶”的后果。我们都知
,绝大多数的植
都生有
丽而且暴
的生
官,也就是我们称之为“
”的东西。
丽之,暴
之,其目的在招蜂引蝶,以达到其受
、结实、繁衍
族的目的。见到植

官略微蔽而不彰的,我们便要大惊小怪,讥之为无
果了。这个标语的前两个短句;是将植
喻动
,把
比作女人,把男人比作被
引而来的
蜂和蝴蝶罢了。蝴蝶和
蜂所
的是
丽而新鲜的
朵,对质量差一
的,比如说曾经风雨蹂躏的残
败絮,一般是不会去顾盼的,遑论肮脏的
呢!鲜
盛开,有蜂与蝶翩然来仪,又怎么能把这两个短句解释成“不敢正视女人
的肌肤”呢?
如果真要这样暗示,那么第二个短句就应该改为“腥膻四溢”、“令人掩鼻”、“难以
目”或者“招蝇引蛆”才合适(因为我们一般总是把蝇蛆和肮脏的东西联想在一起的)。
再说,如果那位标语制作者对施暴与被
暴完全无动于衷,抱着午睡醒来观
中公
踩母
的那
态度,这句短句就应该改为“得其所哉”之类的话。至于他要是认为女人是次等动
,活该受
暴,那么短句就应该改为“自作自受”标语却并非如此。相反的,从这个“辱”字引申开来,我们可以说标语作者为被
暴的妇女不明文地保留了控诉权。因为受辱之后,自然有权利对那只过度乐观地估计了招引者心意的蝴蝶提
控诉,以便把他关起来。刑法第二二一条规定:
妇女者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男女平等论的理智拥护者,我建议把该条款中的“妇女”两字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