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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了降低计件工资额?瞧你们在十字路口板了半小时的面孔——你们在那里说了些什么?
也许,乙已经被捕(侦查员向你担保说——一是的,并且已经把你供出来,现在就要把他带来当面对质)。也许他正泰然自若地坐在家里,但马上就会从那儿给拉去审讯,并会同他核对你们那时在十字路口板着脸说了些什么?
现在,事过之后,你才明白:生活是这样的,当你们每次分手时,你们都应当商量好并牢牢记住:我们今天到底说了些什么?那时,不管怎么审问,你们的供词就会口径一致。但是你们没有说好?你们毕竟没有设想到,这是怎样的热带丛林。
说你们约好去钓鱼?而乙却可能说根本没有谈过什么钓鱼,说的是函授教学。你非但不会顺利通过侦查,反而会把结子系得更紧:说了些什么?说了些什么?说了些什么?
你闪出一个念头-一成功的还是致命的?——应当说得尽可能接近于真实情况(当然,要磨平一切棱角,去掉一切危险的东西)——一人们不是说,谎话永远应当说得接近真实吗。也许,乙也能想到该这么办,说出些离这不远的话,双方供词在某些方面能碰上头,于是就不再纠缠你们。
过了许多年你会明白过来,这是一种完全不明智的想法,装成一个难以置信的大傻瓜要正确得多:我自己过的日于一天也记不得,就是打死我也记不得。但你是三昼夜没有睡觉。你费好大劲儿才能留意自己的思想,留意在脸上装出若无其事的样子。况且不给你一分钟思考的时间。况且一下子两个侦查员(他们喜欢彼此往来串门)缠住你不放;说了些什么?说了些什么?说了些什么?
于是你就供述:谈到集体农庄(还没有完全上轨道,但很快就会上去),谈到降低计件工资额…究竟说了些什么?说对降低感到高兴?但这不是正常人说的话,又会搞得不像真的。要完全像真的,得这样说;发了点小牢骚,说工资额卡得紧了点。
而侦查员是亲自作笔录的,他译成自己的语言:在我们这次会晤时,我们诋毁了党和政府的工资政策。
将来有一天乙会责怪你:哎,笨蛋,我说的是-一我们约好了去钓鱼…
但你是想比你的侦查员更狡滑、更聪明!你有迅速敏锐的思想!你是知识分子!于是你就弄巧成拙了…
在《罪与罚》里,波尔菲利-彼得罗维奇对拉斯科尔尼科夫说出了一个非常透彻的看法,这个看法只有自身经历过这种猫捉老鼠游戏的人才能得出来-一他说,跟你们这些知识分子打交道,无需我替你编造案情,你们自己就会编造好了现成地给我端上来。是啊,正是如此!有知识的人不会做出契河夫笔下的《歹徒》那样妙不可言的牛头不对马嘴的回答。人家说他犯了什么罪,他总要努力编出一套故事,不管怎么假,总会是有头有尾的。
然而,屠夫侦查员抓的不是这种连贯性,而只是三言两语。他是知道什么货色什么价钱的。而我们却毫无准备!…
我们从小得到的教育和培养就是如何去掌握自己的专业、履行公民义务、服兵役、练身体、端正品行、甚至养成审美能力(这方面马马虎虎)。但是,无论上课、教育、经验都一点也没有提示我们经受生活的最大考验:无缘无故的逮捕和无事生非的侦查。小说、戏剧、电影(它们的作者们自己最好去喝一喝古拉格这杯苦酒!)把坐在侦查员办公室的人给我们描绘成真理和仁爱的骑士,像我们的亲爹——一什么题目的课没有给我们讲过呀!甚至拿它们考得我们满头大汗——一但是谁也不会讲一堂关于刑法典的真实含义和广义解释的课,而且这些刑法典在图书馆不开架借阅,在书亭里不出售,到不了无忧无虑的青少年手中。
好像是童话,据说在三海之外的某个地方,受侦查的人可以得到律师的帮助。这就是说,在斗争最困难的时刻,在自己的身边有一个通晓一切法律的清醒头脑!
我们的侦查工作原则,还在于不许受侦查人对法律有任何了解。
出示起诉书…(对话:“在上面签名吧。”“我不同意起诉书。”“签名吧。”“但我什么罪过也没有呀!”)…你依照苏俄刑法典第五十八条10第2款和第五十八条11受控诉。签名吧!——但这些条文说的是什么呀?让我看看法典!-一我没有法典——那就上处长那里去拿来!——他也没有。签名吧!——但我请求给我看法典!-一规定不许给你看,它不是为你写的,而是为我们写的。而且你也不需要看,我可以告诉你:这些条文说的正好是你犯的那些罪。而且现在让你签名并不是要你同意,而是证明你已经读过了,证明起诉书已经给你看过。
在其中的一张纸上突然闪出一种新的字母组合:YIIK(刑诉法典)。你起了戒心:YIIK同YK(刑法典)有什么区别呀。如果碰上侦查员心情舒畅,他会问你解释:这是刑事诉讼法典。怎么?那么说,甚至不是一本,而是整整两大本法典你都一无所知,可是眼下正根据它们的规定开始了对你的惩治?!——
从那时起已经过了十年、后来又过了十五年。在我的少年时代的坟墓上已经长满了青草。刑期已经服满,甚至无期的流放也已结束。但不论什么地方-一不论在劳改营的“文比教育”处,不伦在区图书馆里,甚至在中等城市,-一我眼里没有见过、手里没有拿过、不能买到、不能搞到甚至不能询问苏联的法典!而且,我所熟识的那些经过了侦查、法院并且不止一次被劳改和流放的几百万囚徒——其中也没有一个人眼里见过法典,手里拿过法典!(深知我国的多疑气氛的人懂得:为什么不能在人民法院或区执行委员会询问法典。你对法典的兴趣将会是一种非常的现象:或者你正在准备犯罪,或者想湮灭罪迹!)
只有当两个法典结束了自己的三十五年存在的最后日子,只有当它们应当被新法典代替的时候,——一只是那个时候,我才在莫斯科地下铁道的售货柜上看到它们,两个平装的小兄弟,yk和yllK(因为已经无用便决定把它们放出来)。
我现在深受感动地阅读着。例如,刑诉法典规定:
第136条-一侦查员无权用暴力和威胁的方法强迫被告
供述或招认。(预见得多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