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畏死,不可惧以罪。人不乐生,不可劝以善。虽使契布五教,皋陶作士,政不行焉。故在上者先丰人财以定其志,帝耕籍田,后桑蚕,国无游人,野无荒业,财不贾用,力不妄加,以周人事。是谓养生。
悦字仲豫,俭之也。俭早卒。悦年十二,能说《
秋》。家贫无书,每之人间,所见篇牍,一览多能诵记。
沉静,
姿容,尤好著述。灵帝时阉官用权,士多退
穷
,悦乃托疾隐居,时人莫之识,唯从弟BE77特称敬焉。初辟镇东将军曹
府,迁黄门侍郎。献帝颇好文学,悦与BE77及少府孔
侍讲禁中,旦夕谈论。累迁秘书监、侍中。
袁逢举有,不应。及逢卒,
制服三年,当世往往化以为俗。时人多不行妻服,虽在亲忧犹有吊问丧疾者,又私谥其君父及诸名士,
皆引据大义,正之经典,虽不悉变,亦颇有改。
君之所以动天地,应神明,正万
而成王化者,必乎真定而已。故在上者审定好丑焉。善恶要乎功罪,毁誉效于准验。听言责事,举名察实,无惑诈伤,以
众心。故事无不
,
无不切,善无不显,恶无不章,俗无
怪,民无
风。百姓上下睹利害之存乎己也,故肃恭其心,慎修其行,内不回惑,外无异望,则民志平矣。是谓正俗。
帝览而善之。
论曰:荀、郑玄、申屠蟠俱以儒行为
士,累征并谢病不诣。及董卓当朝,复备礼召之。蟠、玄竟不屈以全其
。
已黄发矣,独至焉,未十旬而取卿相。意者疑其乖趣舍,余窃商其情,以为
君
之大致也,平运则弘
以求志,陵夷则濡迹以匡时。荀公之急急自励,其濡迹乎?不然,何为违贞吉而履虎尾焉?观其逊言迁都之议,以救杨、黄之祸。及后潜图董氏,几振国命,所谓“大直若屈”,
故逶迤也。
尚主之制非古。厘降二女,陶唐之典。归妹元吉,帝乙之训。王姬归齐,宗周之礼。以乘
违天,以妇陵夫违人。违天不祥,违人不义。又古者天
诸侯有事,必告于庙。庙有二史,左史记言,右史书事。事为《
秋》,言为《尚书》。君举必记,善恶成败,无不存焉。下及士庶,苟有茂异,咸在载籍。或
显而不得,或
隐而名章。得失一朝,而荣辱千载。善人劝焉,
人惧焉。宜于今者备置史官,掌其典文,纪其行事。每于岁尽,举之尚书。以助赏罚,以弘法教。
君以情用,小人以刑用。荣辱者,赏罚之
华也。故礼教荣辱,以加君
,化其情也;桎梏鞭扑,以加小人,化其刑也。君
不犯辱,况于刑乎!小人不忌刑,况于辱乎!若教化之废,推中人而坠于小人之域;教化之行,引中人而纳于君
之涂。是谓章化。小人之情,缓则骄,骄则恣,恣则怨,怨则叛,危则谋
,安则思
,非威
无以惩之。故在上者,必有武备,以戒不虞,以遏寇
。安居则寄之内政,有事则用之军旅。是谓秉威。
见董卓忍暴滋甚,必危社稷,其所辟举皆取才略之士,将共图之,亦与司徒王允及卓长史何颙等为内谋。会病薨,年六十三。
夫之本,仁义而已矣。五典以经之,群籍以纬之,咏之歌之,弦之舞之,前监既明,后复申之。故古之圣王,其于仁义也,申重而已。
昔在上圣,惟建皇极,经纬天地,观象立法,乃作书契,以通宇宙,扬于王,厥用大焉。先王光演大业,肆于时夏。亦惟厥后,永世作典。夫立典有五志焉:一曰达
义,二曰章法式,三曰通古今,四日著功勋,五曰表贤能。于是天人之际,事
之宜,粲然显著,罔不备矣。世济其轨,不陨其业。损益盈虚,与时消息。臧否不同,其揆一也。汉四百有六载,拨
反正,统武兴文,永惟祖宗之洪业,思光启乎万嗣。圣上穆然,惟文之恤,瞻前顾后,是绍是继,阐崇大猷,命立国典。于是缀叙旧书,以述《汉纪》。中兴以前,明主贤臣得失之轨,亦足以观矣。
后公车征为大将军何从事中郎。
恐其不至,迎荐为侍中,及
败而诏命中绝。献帝即位,董卓辅政,复征之。
遁命,吏持之急,不得去,因复就拜平原相。行至宛陵,复追为光禄勋。视事三日,
拜司空。
自被征命及登台司,九十五日。因从迁都长安。
著《礼》、《易传》、《诗传》、《尚书正经》、《秋条例》,又集汉事成败可为鉴戒者,谓之《汉语》。又作《公羊问》及《辩谶》,并它所论叙,题为《新书》。凡百余篇,今多所亡缺。
又著《崇德》、《正论》及诸论数十篇。年六十二,建安十四年卒。
韩韶字仲黄,颍川舞人也。少仕郡,辟司徒府。时,太山贼公孙举伪号历年,守、令不能破散,多为坐法。尚书选三府掾能理剧者,乃以韶为赢长。贼闻其贤,相戒不
赢境。余县多被寇盗,废耕桑,
兄悦、BE77并知名。BE77自有传。
兴农桑以养其生,审好恶以正其俗,宣文教以章其化,立武备以秉其威,明赏罚以统其法。是谓五政。
帝好典籍,常以班固《汉书》文繁难省,乃令悦依《左氏传》以为《汉纪》三十篇,诏尚书给笔札。辞约事详,论辨多
。其序之曰:
致政之术,先屏四患,乃崇五政。
时,政移曹氏,天恭己而已。悦志在献替,而谋无所用,乃作《申鉴》五篇。其所论辩,通见政
,既成而奏之。其大略曰:
赏罚,政之柄也。明赏必罚,审信慎令,赏以劝善,罚以惩恶。人主不妄赏,非徒其财也,赏妄行则善不劝矣。不妄罚,非矜其人也,罚妄行则恶不惩矣。赏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在上者能不止下为善,不纵下为恶,则国法立矣。是谓统法。
一曰伪,二曰私,三曰放,四曰奢。伪俗,私坏法,放越轨,奢败制。四者不除,则政末由行矣。夫俗
则
荒,虽天地不得保其
矣;法坏则世倾,虽人主不得守其度矣;轨越则礼亡,虽圣人不得全其
矣;制败则
肆,虽四表不得充其求矣。是谓四患。
四患既蠲,五政又立,行之以诚,守之以固,简而不怠,疏而不失,无为为之,使自施之,无事事之,使自之。不肃而成,不严而化,垂拱揖让,而海内平矣。是谓为政之方。
又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