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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2/7)

法,一万六千八百六十。三十乘章岁,得日月余皆尽之年数。

气时法,一千四百五。小二分度法,得一时之数。

会虚,十四万一千四百一十三。会余之外不成度之数。

会余,六万七千一百一十七。百七十二日外不成日之分。

斗分,四千一百一十七。从斗量周天至此,不成度之分。

通周,五百七十四万五千九百四十一。日法通二十七,内分。

度法,一万六千八百六十。三十乘章岁,得此数。

推月朔弦望术第一

小分法,二十四。二十四气除周天分之数也。

献武王上言之,诏付外施行。

章闰,二百七。五百六十二年之闰月数。

没分,六百一十五万八千一十七余数通经没六十九,内分五万七千二百四十四得此数。

求上下弦望术曰:加朔大余七、小余七万九千七百九十四、小分一。小分满四,从小余;上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满六十,去之,命以纪算,即上弦日。又加,得望、下弦、后月朔。

没法,八万八千四百一十七。一年之内成甲之外分数。

余数,八万八千四百一十七。度法通一年下五,内斗分之数。

推二十四气闰术第第二

月周,二十二万五千三百九十。通小周,内度数。

之岁甲戌纪已来,积十二万四千一百三十六,算上。

推二十四气术曰:置纪以来尽所求年,减一,以余数乘之,法如一,为积没,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积没,不尽为大余,命以纪,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冬至日。

朔望合数,十四。半经月日数。

章月,六千九百五十一。五百六十二年之月数并闰。

推积月术曰:置纪以来尽所求年,减一,以章月乘之,章岁如一,所得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三百五十五以上,其年有闰。余五百一十五以上,退在天正十一月前后,以冬至定之。

日法,二十万八千五百三十。三十乘章月,得此数。

推积日术曰:以通数乘积月,为朔积分,日法如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余。命以余以纪,今命以甲戌纪。

周余,十一万五千六百三十一。周天用日外及本之分数。

求次月朔术曰:加大余二十九、小余十一万六百四十七,满除如上,命以纪,算外,即次月朔日。其小余满虚分九万七千八百八十三者,其月大;减者,其月小。

元法,一百一万一千六百。三统之数。

度余,十一万六千五十八半。减半月小余之外。

虚分,九万七千八百八十三。经月二十九日外少此,不满三十日。

通数,六百一十五万八千一十七。日法通二十九日,内经月余之数。

统法,三十三万七千二百。二纪之数。

章中,六千七百四十四。五百六十二年月除闰月数。

,镇星差天五度,太白岁星亦各有差,是旧历差天为多,新历差天为少。凡造历者,皆须积年累日,依法候天,知其疏密,然后审其近者,用作历术。不可一月两月之间,能正是非。若如荧惑行天七百七十九日,一迟、一疾、一留、一逆、一顺、一伏、一见之法,七一终;太白行天五百八十三日,晨夕之法,七一终;岁星行天三百九十八日,七一终;镇星行天三百七十八日,七一终;辰星行天一百一十五日,晨夕之法,七一终。造历者必须测知七,然后作术。得七者造历为近,不得者其历甚疏,皆非一二日能知是非。自五帝三代以来及秦、汉、魏、晋,造历者皆积年久测,术乃可观。其仓卒造者,当时或近,不可久行。若三四年作者,初虽近天,多载恐失。今《甲》新历,业兴潜构积年,虽有少差,校于《壬元历》,近天者多。若久而验天,十年二十年间,比《壬元历》,三星行天,其差为密。

之岁甲戌纪至今庚申,积十二万五千三百九十七,算上。

周日,二十七。周天用日月行数除。

度余,十五万九千五百八十八半。半经月日余。

纪法,十六万八千六百。千成纪,日数至十。

岁中,十二。十二月之中气。

上元甲以来,至大魏兴和二年岁在庚申,积二十九万三千九百九十七,算上。

会通,三千六百一十四万二千八百七。以日法通百七十三,内会余之数。

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

章岁,五百六十二。二十九章、十一年减闰余,二万一百七十八年减右一闰月。

求次气术曰

周天,六百一十五万八千一十七。度法通度,内斗分之数。

小周,七千五百一十三。月一日行之数。

限数,一百五十八度。月减半月之数。

周虚,九万二千八百九十九。用余外不成日之数。

上元甲以来至秋鲁隐公元年,岁在己未,积二十九万二千七百三十六,算上。

会数,一百七十三。月一之日数,周髀六二十三分月之二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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