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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2/10)

彪稍见礼遇,加中垒将军。及文明太后崩,群臣请祖公除,祖不许,与彪 往复,语在《礼志》。祖诏曰:“历观古事,求能非一。或承藉微廕,著德当时; 或见幽陋,名后叶。故遂起贱,奋抗楚之辩,苟有才能,何必拘族也?彪虽 宿非清第,本阙华资,然识严聪,学博坟籍,刚辩之才,颇堪时用;兼忧吏若家, 载宣朝,若不赏庸叙绩,将何以劝奖勤能?可特迁秘书令,以酬厥款。”以参议 律令之勤,赐帛五百匹、一匹、

其年,加员外散骑常侍,使于萧赜。赜遣其主客郎刘绘接对,并设燕乐。彪辞 乐。及坐,彪曰:“齐主既赐燕乐,以劳行人,向辞乐者,卿或未相。自丧礼废 替,于兹以久,我皇孝自天,追慕罔极,故有今者丧除之议。去三月晦,朝臣始 除衰裳,犹以素服从事。裴、谢在此,固应此,我今辞乐,想卿无怪。”绘答言: “辞乐之事,向以不异。请问魏朝丧礼,竟何所依?”彪曰:“

其四曰:昔帝舜命咎繇惟刑之恤,周公诰成王勿误于庶狱,斯皆君臣相诫,重 刑之至也。今二圣哀矜罪辜,小大二情,谳决之日,多从降恕,时不得已,必垂恻 隐,虽前王之勤听肆赦,亦如斯而已。至若行刑犯时,愚臣窃所未安。汉制,旧断 狱报重,常尽季冬;至孝章时改尽十月,以育三微。后岁旱,论者以十月断狱, 气微,,以故致旱。事下公卿,尚书陈议:冬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 、芸、荔之应,周以为;十二月气上通,雉雊,殷以为;十三月气 已至,蛰虫皆震,夏以为。三微成著,以通三统,三统之月,断狱血,是不稽 天意也。《月令》:仲冬之月,宁,事静。以起隆怒,不可谓宁;以行大刑, 不可谓静。章帝善其言,卒以十月断。今京都及四方断狱报重,常竟季冬,不推三 正以育三微。宽宥之情,每过于昔;遵时之宪,犹或阙然。岂所谓助发生、垂奉 微之仁也?诚宜远稽周典,近采汉制,天下断狱,起自初秋,尽于孟冬,不于三统 之,行斩绞之刑。如此,则协幽显,仁垂后昆矣。

其六曰:《孝经》称:“父。”《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 二经之旨,盖明一而同气,可共而不可离者也。及其有罪,罪不相及者,乃君上 之厚恩也。至若有惧,惧应相连者,固自然之恆理也。无情之人,父兄系狱,弟 无惨惕之容;弟逃刑,父兄无愧恧之。宴安荣位,游从自若,车仍华,衣冠 犹饰,宁是同共气、分忧均戚之理也?昔秦伯以楚人围江,素服而示惧;宋仲 以失举桓谭,免冠而谢罪。然则弟之于父兄,父兄之于弟,惟其情至,岂与结 盟相知者同年语其浅哉?二圣清简风俗,孝慈是先。臣愚以为父兄有犯,宜令 弟素服袒,诣阙请罪;弟有坐,宜令父兄板引咎,乞解所司。若职任必要, 不宜许者,勉留之。如此,足以敦厉凡薄,使人知有所耻矣。

其五曰: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不谓之不廉,乃曰簠簋不饰。此君之所 以礼贵臣,不明言其过也。臣有大谴,则白冠牦缨,盘加剑,造室而请死,此臣 之所以知罪而不敢逃刑也。圣朝宾遇大臣,礼同古典。自太和以降,有负罪当陷大 辟者,多得归第自尽。遣之日,垂隐愍,言发凄泪,百官莫不见,四海莫不闻。 诚足以将死之心,戚属之情。然恩发至衷,未著永制,此愚臣所以敢陈末见。 昔汉文时,人有告丞相周谋反者,逮系长安狱,顿辱之与皁隶同。贾谊乃上书, 极陈君臣之义,不宜如是。夫贵臣者,天为其改容而貌之,吏人为其俯伏而敬 贵之。其有罪过,废之可也,赐之死可也。若束缚之,输之司寇搒笞之,小吏詈骂 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及将刑也,臣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天曰:大夫 自有过耳,吾遇有礼矣。上不使人抑而刑之也。孝文纳其言,是后大臣有罪, 皆自杀不受刑。至孝武时,稍复狱,良由孝文行之当时,不为永制故耳。伏惟圣 德慈惠,岂与汉文比隆哉?今天下有,庶人不议之时,臣安可陈瞽言于朝,但恐 万世之后,继之主有若汉武之事焉。夫贵长久,所以树之风声也;法尚不亏, 所以贻厥孙谋也,焉得行恩当时,而不著长世之制乎?

祖览而善之,寻皆施行。

实,罪及牧守。圣人之忧世重谷, 殷勤如彼;明君之恤人劝农,相切若此。顷年山东饥,去岁京师俭,内外人庶 就丰,既废营产,疲而乃达,又于国实有虚损。若先多积谷,安而给之,岂有驱 督老弱,餬千里之外?以今况古,诚可惧也。臣以为宜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 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积于仓,时俭则加私之二,粜之于人。如此, 民必力田以买官绢,又务贮财以取官粟;年登则常积,岁凶则直给。又别立农官, 取州郡十分之一以为屯人,相陆之宜,料顷亩之数,以赃赎杂余财市科给, 令其肆力。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蠲其正课并征戍杂役。行此二事,数年之中, 则谷积而人足,虽灾不为害。臣又闻前代明主,皆务怀远人,礼贤引滞。故汉过 赵,求乐毅之胄;晋武廓定,旌吴蜀之彦。臣谓宜于河表七州人中,擢其门才,引 令赴阙,依中州官比,随能序之。一可以广圣朝均新旧之义,二可以怀江汉归有 之情。

其七曰:《礼》云:臣有大丧,君三年不呼其门。此圣人缘情制礼,以终孝 之情者也。周季陵夷,丧礼稍亡,是以要绖即戎,素冠作刺;逮于秦,殆皆泯矣。 汉初,军旅屡兴,未能遵古。至宣帝时,民当从军屯者,遭大父母、父母死,未满 三月,皆弗徭役;其朝臣丧制,未有定闻。至后汉元初中,大臣有重忧,始得去官 终服。暨魏武、孙、刘之世,日寻戈,前世礼制复废而不行。晋时,鸿胪郑默丧 亲,固请终服,武帝其孝诚,遂著令以为常。圣魏之初,拨返正,未遑建终丧 之制。今四方无虞,百姓安逸,诚是孝慈洽,礼教兴行之日也。然愚臣所怀,窃 有未尽。伏见朝臣丁父忧者,假满赴职,衣锦乘轩,从郊庙之祀;鸣玉垂緌,同节 庆之宴;伤人,亏天地之经。愚谓如有遭大父母、父母丧者,皆听终服。若 无其人有旷庶官者,则优旨喻,起令视事,但综司纳敷奏而已,国之吉庆,一 令无预。其军戎之警,墨缞从役,虽愆于礼,事所宜行也。如臣之言少有可采,愿 付有司别为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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