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恐为众所谤。”遂表上 所著《应正论》以见志,其词曰:
尝读《易》至“萃,利见大人,亨,聚以正也。六二,引吉无咎。”注曰: “居萃之时,体柔当位。处《坤》之中,己独处正。异操而聚,独正者危,未能变 体,以远于害。故必见引,然后乃吉而无咎。”王肃曰:“六二与九五相应,俱履 贞正。引由迎也,为吉所迎,何咎之有?”未尝不辍书而叹曰:“居中履正,事之 常体,见引无咎,道亦宜然。
有客闻而惑之,因谓仆曰:今主上文明,域中理定,君累司典宪,不务和同。 处正之志虽存,见引之吉谁应?行之不已,余窃惧焉。
仆敛襟降阶揖而谢曰:补遗阙于衮职,用忠谠为己任,以蒙养正,见引获吉, 应此道也,仁何远哉!昔咎繇谟虞,登朝作士,设教理物,开训成务。是以五流有 宅,五宅三居,怙终贼刑,刑故无小。于是舜美其事曰:“汝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期于予理,刑期于无刑,人协于中,时乃功,懋哉!”故孔子叹其政曰:“舜举咎 繇,不仁者远。”此非明辟执法,大人见引之应乎?季孙行父之事君也,举窃宝之 愆,黜授邑之赏,明善恶而纠慝,议僭赏以塞违。在虞舜之功,居二十之一,主司 得行其道,时君不以为嫌,此非己独处正,应正而无咎。观鱼于棠,臧伯正色;赂 鼎在庙,哀伯抗词。言者得尽其忠,闻之不加其罪。故《春秋》称臧氏之正,曰: “积善之家,必有余庆。”此非异操而聚,引吉之所致乎?魏绛理直,晋侯乃复其 位;邾人辞顺,赵盾不伐其国。此非正体未变,为吉所迎者乎?
夫在上垂拱,臣下守制,若正应乎上,乃引吉于下。而中士闻道,若存若亡, 交战于谲正之门,怀疑乎语默之境,惧独正之莫引,忘此正之必亨。吁嗟乎!行己 立身,居正践义,其动也直,其正也方。维正直而是与,何往而非攸利。何以明之? 《坤》六二:“直方大,不习无不利。”《文言》曰:“直其正也,方其义也,君 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敬义立而德不孤,直方大则不疑其所行也。”嵇康撰《释 私论》,曹羲著《至公篇》,皆以崇公激俗,抑私事主,一言可以蔽之,归于体正 而已矣。《礼记》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若以喜怒制刑,轻重设比,是则桥前惊马,用希旨论人,苑中猎兔,以从欲废法。 理有违而合道,物贵和而不同,不同之和,正在其中矣。
昔任延为武威太守,汉帝诫之曰:“善事上官,无失名誉。”延对曰:“臣闻 忠臣不私,私臣不忠,上下雷同,非国家之福。善事上官,臣不敢奉诏。”任延雅 奏,汉主是其言。此则归正不回,乖旨顺义,不以忤怀见忌,斯亦违而合道。《晏 子春秋》:景公见梁丘据曰:“据与我和。”晏子曰:“此同也。和者,君甘则臣 酸,君淡则臣咸。今据也,君甘亦甘,所谓同也,安得为和?”是以济盐梅以调羹, 乃适平心之味;献可否而论道,方恢政体之节。俟引正而遵度,故曰物贵和而不同。 刘曼山辩和同之义,有旨哉!若以不同见讥,未敢闻诲。
客曰:和同乖训,则已闻之。援法成而不变者,岂恤狱之宽宪耶?《书》曰: “御众以宽。”《传》曰:“宽则得众。”若以严统物,异乎宽政矣。
对曰:刑赏二柄,唯人主操之,崇厚任宽,是谓帝王之德。慎子曰:“以力役 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上也。”然则匪人臣所操。 后魏游肇之为廷尉也,魏帝尝私敕肇有所降恕,肇执而不从曰:“陛下自能恕之, 岂足令臣曲笔也?”是知宽恕是君道,曲从非臣节。人或未达斯旨,不料其务,以 平刑为峻,将曲法为宽,谨守宪章,号为深密。《内律》:“释种亏戒,一诛五百 人,如来不救其罪。”岂谓佛法为残刻耶?老子《道德经》云:“天网恢恢,疏而 不漏。”岂谓道教为凝峻耶?《家语》曰:“王者之诛有五,而寝盗不预焉。”即 心辩言伪之流。《礼记》亦陈四杀,破律乱名之谓。岂是儒家执禁,孔子之深文哉? 此三教之用法者,所以明真谛,重玄猷,存天纲,立人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