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有太半之助,其于税地,固可从轻。其京兆来秋税,宜分 作两等,上下各半,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每亩税六升。其荒田如能佃者,宜准今 年十月二十九日敕,一切每亩税二升。仍委京兆尹及令长一一存抚,令知朕意。” 五年三月,优诏定京兆府百姓税。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 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荒田开佃者,亩率二升。八年正月二十五日,敕: “青苗地头钱,天下每亩率十五文。以京师烦剧,先加至三十文,自今已后,宜准 诸州,每亩十五文。”
建中元年二月,遣黜陟使分行天下,其诏略曰:“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 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行商者,在郡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各有 不便者,三之。余征赋悉罢,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数为准。 征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违者进退长吏。令黜陟使各量风土所宜、人户 多少均之,定其赋,尚书度支总统焉。”三年五月,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于本道两 税钱每千增二百,因诏他州悉如之。八年四月,剑南西川观察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 以增给官吏,从之。
元和十五年八月,中书门下奏:“伏准今年闰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僚议钱货轻 重者,今据群官杨于陵等议,‘伏请天下两税榷盐酒利等,悉以布帛丝绵,任土所 产物充税,并不征见钱,则物渐重,钱渐轻,农人见免贱卖匹帛’者。伏以群臣所 议,事皆至当,深利公私。请商量付度支,据诸州府应征两税,供上都及留州留使 旧额。起元和十六年已后,并改配端匹斤两之物为税额,如大历已前租庸课调,不 计钱,令其折纳。使人知定制,供办有常。仍约元和十五年征纳布帛等估价。其旧 纳虚估物,与依虚估物回计,如旧纳实估物并见钱,即当于端匹斤两上量加估价回 计。变法在长其物价,价长则永利公私。初虽微有加饶,法行即当就实。比旧给用, 固利而不害。仍作条件处置,编入旨符。其盐利酒利,本以榷率计钱,有殊两税之 名,不可除去钱额。中有令纳见钱者,亦请令折纳时估匹段。上既不专以钱为税, 人得以所产输官,钱货必均其重轻,陇亩自广于蚕织。便时惠下,庶得其宜。其土 乏丝麻,或地连边塞,风俗更异,赋入不同,亦请商量,委所司裁酌,随便宜处置。” 诏从之。大和四年五月,剑南西川宣抚使、谏议大夫崔戎奏:“准诏旨制置西川事 条。今与郭钊商量,两税钱数内三分,二分纳见钱,一分折纳匹段,每二贯加饶百 姓五百文,计一十三万四千二百四十三贯文。依此晓谕百姓讫。经贼州县,准诏三 分减放一分,计减钱六万七千六百二十贯文。不经贼处,先征见钱,今三分一分折 纳杂物,计优饶百姓一十三万贯。旧有税姜芋之类,每亩至七八百。征敛不时,今 并省税名,尽依诸处为四限等第,先给户帖,余一切名目勒停。”
高祖即位,仍用隋之五铢钱。武德四年七月,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径八 分,重二铢四絫,积十文重一两。一千文重六斤四两。仍置钱监于洛、并、幽、益 等州。秦王、齐王各赐三炉铸钱,右仆射裴寂赐一炉。敢有盗铸者身死,家口配没。 五年五月,又于桂州置监。议者以新钱轻重大小最为折衷,远近甚便之。后盗铸渐 起,而所在用钱滥恶。显庆五年九月,敕以恶钱转多,令所在官私为市取,以五恶 钱酬一好钱。百姓以恶钱价贱,私自藏之,以候官禁之弛。高宗又令以好钱一文买 恶钱两文,弊仍不息。至乾封元年封岳之后,又改造新钱,文曰“乾封泉宝”,径 一寸,重二铢六分,仍与旧钱并行。新钱一文当旧钱之十。周年之后,旧钱并废。
初,开元钱之文,给事中欧阳询制词及书,时称其工。其字含八分及隶体,其 词先上后下,次左后右读之。自上及左回环读之,其义亦通。流俗谓之开通元宝钱。 及铸新钱,乃同流俗“乾”字直上“封”字在左。寻寤钱文之误,又缘改铸, 商贾不通,米帛增价,乃议却用旧钱。二年正月,下诏曰:“泉布之兴,其来自久。 实古今之要重,为公私之宝用。年月既深,伪滥斯起,所以采乾封之号,改铸新钱。 静而思之,将为未可。高祖拨乱反正,爰创轨模。太宗立极承天,无所改作。今废 旧造新,恐乖先旨。其开元通宝,宜依旧施行,为万代之法。乾封新铸之钱,令所 司贮纳,更不须铸。仍令天下置炉之处,并铸开元通宝钱。”既而私铸更多,钱复 滥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