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如旧,惟经义兼取注疏及诸家论议,或己见,不专用王氏学。仍罢律义,令举人知有定论,一意为学,以待选试,然后徐议元祐五年以后科举格式,未为晚也。"光皆不能从。
昔修造案掌百工之事,事有缓急,有利害,皆得专之。今工
以办职为事,则缓急利害,谁当议之?朝廷近以箔场竹箔,积久损烂,创令
卖,上下皆以为当。指挥未几,复以诸
营造,岁有科制,遂令般运堆积,以破
卖之计。臣不知将作见工几何,一岁所用几何?取此积彼,未用之间
臣以祖宗故事考之,今日本所行,
例不同,利害相远,宜随事措置,以
弊原。谨
三弊以闻:其一曰分河渠案以为都
监,其二曰分胄案以为军
监,其三曰分修造案以为将作监。三监皆隶工
,则本
所专,其余无几,
纳损益,制在他司。顷者,司
光秉政,知其为害,尝使本
收揽诸司利权。当时所收,不得其要,至今三案犹为他司所擅,
可惜也。
先帝一新官制,并建六曹,随曹付事,故三司故事多隶工曹,名虽近正而实非利。昔胄案所掌,今内为军监而上隶工
,外为都作院而上隶提刑司,
有兴作,
不得与议。访闻河北
近岁为羊浑脱,动以千计。浑脱之用,必军行乏
,过渡无船,然后须之。而其为
,稍经岁月,必至蠹败。朝廷无
兵之计,而有司营戢,不顾利害,至使公私应副,亏财害
。若专在转运司,必不至此。此工
都作院为
之害,二也。
盖国之有财,犹人之有饮。饮
之
,当使
司
纳,而腹制多寡。然后分布气血,以养百骸,耳目赖之以为聪明,手足赖之以为力。若不专任
腹,而使手足、耳目得分治之,则虽
求一饱不可得矣,而况于安且寿乎!今
之在朝廷,犹
腹也,而使他司分治其事,何以异此?自数十年以来,群臣每因一事不举,辄
建他司。利权一分,用财无艺。他司以办事为效,则不恤财之有无;
以给财为功,则不问事之当否。彼此各营一职,其势不复相知,虽使
得材智之臣,终亦无益,能否同病,府库卒空。今不早救,后患必甚。
朝廷议回河故,辙为公著言:"河决而北,自先帝不能回。今不因其旧而修其未至,乃
取而回之,其为力也难,而为责也重,是谓智勇势力过先帝也。"公著悟,竟未能用。
侍郎。辙因转对,言曰:"财赋之原,
于四方,而委于中都。故善为国者,藏之于民,其次藏之州郡。州郡有余,则转运司常足;转运司既足,则
不困。唐制,天下赋税,其一上供,其一送使,其一留州。比之于今,上供之数可谓少矣。然每有缓急,王命一
,舟车相衔,大事以济。祖宗以来,法制虽殊,而诸
蓄藏之计,犹极丰厚。是以敛散及时,纵舍由己,利柄所在,所为必成。自熙宁以来,言利之臣,不知本末之术,
求富国,而先困转运司。转运司既困,则上供不继;上供不继,而
亦惫矣。两司既困,故内帑别藏,虽积如丘山,而委为朽壤,无益于算也。"寻又言:
昔嘉祐中,京师频岁大,大臣始取河渠案置都
监。置监以来,比之旧案,所补何事?而大不便者,河北有外监丞,侵夺转运司职事。转运司之领河事也,郡之诸埽,埽之吏兵、储蓄,无事则分,有事则合。
之所向,诸埽趋之,吏兵得以并功,储蓄得以并用。故事作之日,无暴敛伤财之患,事定之后,徐补其阙,两无所妨。自有监丞,据法责成,缓急之际,诸埽不相为用,而转运司不胜其弊矣。此工
都
监为
之害,一也。
初,神宗以夏国内,用兵攻讨,乃于熙河增兰州,于延安增安疆、米脂等五砦。二年,夏遣使贺登位,使还,未
境,又遣使
境。朝廷知其有请兰州、五砦地意,大臣议弃守未决。辙言曰:"顷者西人虽至,疆场之事,初不自言。度其狡心,盖知朝廷厌兵,确然不请,
使此议发自朝廷,得以为重。朝廷
觉其意,忍而不予,情得势穷,始来请命,一失此机,必为后悔。彼若
集兵
,屯聚境上,许之则畏兵而予,不复为恩;不予则边衅一开,祸难无已。间不容发,正在此时,不可失也。况今日之事,主上妙年,母后听断,将帅吏士,恩情未接,兵
之日,谁使效命?若其羽书沓至,胜负纷然,临机决断,谁任其责?惟乞圣心以此反覆思虑,早赐裁断,无使西人别致猖狂。"于是朝廷许还五砦,夏人遂服。迁起居郎、中书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