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恭字复礼,太平兴国四年,以皇阁,拜贵州防御使。廷
徙房陵,诸
悉从行,因免官。廷
卒,复以德恭为峰州刺史,弟德隆为瀼州刺史韩崇业,为静难行军司
。雍熙元年十二月,诏以德恭为左武卫大将军,封安定郡侯,判济州;德隆为右武卫大将军,封长宁郡侯,判沂州。诸弟皆随赴治所。令
品卫绍钦送至州,常奉外岁给钱三百万。命起居舍人韩检、右补阙刘蒙叟分任二州通判。上临遣之,曰:"德恭等始历郡,善裨赞之。苟有阙失而不力正,止罪尔等。"
至初,命司门员外郎孙蠙为皇侄、诸孙教授,廷
诸
之在京者肆业焉。真宗即位,追复皇叔涪王廷
西京留守、检校太师兼中书令、河南尹、秦王;张氏,楚国夫人。咸平二年闰三月,诏择汝、邓地,改葬汝州梁县之新丰乡。仁宗即位,赠太师、尚书令。徽宗即位,改封魏王。
端拱元年,封德恭安定郡公。淳化四年,改左骁卫大将军。至
二年,加左神武大将军。真宗嗣位,就转左武卫大将军。咸平二年召赴阙,改封乐平郡公,判虢州。乞奉朝请,从之。迁胜州团练使。景德初,改衡州防御使。三年,被疾,
承庆刲
之。五月,卒,年四十五。上临哭之恸,废朝三日。赠保信军节度使,追封申国公。天禧二年,从承庆请,加赠护国军节度兼侍中。明
二年,追封
密郡王,谥慈惠。
承庆、承寿。
德隆字日新。雍熙三年,卒官沂州守,年二十三,赠宁远军节度,追封临沂郡公。天禧二年,从其承训之请,加赠崇信军节度、同平章事。承训官至顺州刺史,卒赠
州团练使。
十人:德恭、德隆、德彝、德雍、德钧、德钦、德
、德文、德愿、德存。故事,皇族封王者
故,则本
之长封国公,其后以次受封。于是,德钧
承简属最长,袭封徐国公,官至保康军留后;赠彰化军节度使、安定郡王,谥和懿。承简既薨,德雍
承亮袭封昌国公;神宗即位,拜
德军节度使,改封荣。
承寿,终南作坊使,赠德州刺史、武当侯。四人,克己,晓音律,尝作《雅乐图》乐曲以献。侍宴大清楼,
所学虞世南书,赐
加等。终右千
卫大将军,赠
州防御使、饶
侯。
叔韶字君和,庆历六年,与诸宗
帝前临真宗御书,选第一。皇祐初,
所为文,召试学士院中等,赐
士及第。自太
右监门率府副率迁右领军卫将军,
谢,命坐赐茶。仁宗曰:"宗
好学者颇多,独尔以文章第
士,前此盖未有也。朕
天下知属籍有贤者,宜勿忘所学。"叔韶顿首谢,既退,又
《九经》赐之。迁右屯卫大将军。至和中,上书求试烦剧,加领贺州刺史,终和州防御使,赠镇东节度观察留后、会稽郡公。克脩字
庄,仁宗为皇
时,得
禁中侍学,故仁宗待遇殊厚。帝尝御大清楼召宗室试书,以克脩为善。终右神武军大将军、成州团练使,赠同州观察使、冯翊侯。
叔充,父早世,异母弟叔瑁甚幼,叔充拊视诲敕成人。先是,继母无叙封法,叔充请于朝,诏从之,遂为定制。藏书至万卷。
九人,登科者三。卒官唐州防御使,赠崇信军节度使、尹国公,谥孝齐。遗表祈任
,有司格不下,
抚之抗章自列,乞如外官法。朝廷从其请。宗室正任有遗恩自此始。
德彝字可久,太祖召鞠于中。德降卒,授右千
卫大将军,封长宁郡侯,代兄德隆判沂州,时年十九。飞蝗
境,吏民请坎瘗火焚之,德彝曰:"上天降灾,守臣之罪也。"乃责躬引咎,斋戒致祷,既而蝗自殪。儒生乙恕者,郊居肄业,一日,有尸横
承庆,官至和州团练使卒赠武信军节度使、循国公。六人,克继,善楷书,尤工篆隶,宗正荐之,仁宗亲临试,主令监蔡邕古文法写《论语》、《诗》、《书》;复诏与朝士分隶《石经》。帝曰:"李
冰,唐室之秀。今克继,朕之
冰也。"训
弟力学,一门登儒科者十有二人。尝
所集《广韵字源》,帝称善,藏之秘阁。元祐五年,以定武军节度观察留后卒,赠开府仪同三司、建国公,谥章靖。
熙宁二年,诏宣祖、太祖、太宗之,皆择其后一人为宗,世世封公,以奉其祀,不以服属尽故杀其恩礼。三年,太常礼院言:"本朝近制,诸王之后,皆用本
最长一人封公继袭。去年诏祖宗之
皆择其后一人为宗,世世封公,即与旧制有异。
礼文,诸王、公、侯、伯、
、男,皆
孙承嫡者传袭。若无嫡
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
同母弟;无母弟,立庶
;无庶
,立嫡孙同母弟;无同母弟,立庶孙。曾孙以下准此。合依礼令,传嫡承袭。"诏可。乃以承亮为秦国公,奉秦王廷
祀。明年薨,赠乐平郡王,谥曰恭静。
克愉嗣。克愉卒,
叔牙嗣。元符三年,改今封。
命普于榻前为约誓书,普于纸尾书云"臣普书",藏之金匮,命谨密人掌之。或谓昭宪及太祖本意,盖
太宗传之廷
,而廷
复传之德昭。故太宗既立,即令廷
尹开封,德昭实称皇
。德昭不得其死,德芳相继夭绝,廷
始不自安。已而柴禹锡等告廷
谋,上召问普,普对曰:"臣愿备枢轴以察
变。"退复密奏:"臣忝旧臣,为权幸所沮。"因言昭宪太后顾命及先朝自朔之事。上于
中访得普前所上章,并发金匮得誓书,遂大
悟。召普谓曰:"人谁无过,朕不待五十,已尽知四十九年非矣。"辛亥,以普为司徒兼侍中。他日,太宗尝以传国之意访之赵普,普曰:"太祖已误,陛下岂容再误邪?"于是廷
遂得罪。凡廷
所以遂得罪,普之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