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建中令:窃盗赃满三匹者死。武宗时,窃盗赃满千钱者死。宣宗立,乃罢之。汉乾祐以来,用法益峻,民盗一钱抵极法。周初,惩其失,复遵建中之制。帝犹以其太重,尝增为钱三千,陌以八十为限。既而诏曰:"禁民为非,乃设法令,临下以简,必务哀矜。窃盗之生,本非
蠹。近朝立制,重于律文,非
人之旨也。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死。"旧法,
盗持杖,虽不伤人,皆弃市。又诏但不伤人者,止计赃论。令诸州获盗,非状验明白,未得掠治。其当讯者,先
白长吏,得判,乃讯之。凡有司擅掠囚者,论为私罪。时天下甫定,刑典弛废,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金州防御使仇超等坐故
死罪,除名
海岛,自是人知奉法矣。
理宗宝庆初,敕令所言:"自庆元新书之行,今二十九年,前指挥殆非一事,或旧法该括未尽,文意未明,须用续降参酌者;或旧法元无,而后因事立为成法者;或已有旧法,而续降不必引用者;或一时权宜,而不可为常法者。条目滋繁,无所遵守,乞考定之。"淳祐二年四月,敕令所上其书,名《淳祐敕令格式》。十一年,又取庆元法与淳祐新书删。其间修改者百四十条,创
者四百条,增
者五十条,删去者十七条,为四百三十卷。度宗以后,遵而行之,无所更定矣。其余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敕》,前后时有增损,不可胜纪云。
淳熙初,诏除刑许用乾
刑名断例,司勋许用获盗推赏例,并乾
经置条例事指挥,其余并不得引例。既而臣僚言:"乾
新书,尚多牴牾。"诏
尚书蔡洸详定之,凡删改九百余条,号《淳熙敕令格式》。帝复以其书散漫,用法之际,官不暇偏阅,吏因得以容
,令敕令所分门编类为一书,名曰《淳熙条法事类》,前此法令之所未有也。四年七月,颁之。淳熙末,议者犹以新书尚多遗阙,有司引用,间有便于人情者。复令刑
详定,迄光宗之世未成。庆元四年,右丞相京镗始上其书,为百二十卷,号《庆元敕令格式》。
徽宗每降御笔手诏,变旧章。靖康初,群臣言:"祖宗有一定之法,因事改者,则随条贴说,有司易于奉行。蔡京当国,
快己私,请降御笔,
于法令之外,前后牴牾,宜令
录付编修敕令所,参用国初以来条法,删修成书。"诏从其请,书不果成。
开宝二年五月,帝以暑气方盛,念缧系之苦,乃下手诏:"两京诸州,令长吏督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
,洗涤杻械。贫不能自存者给饮
,病者给医药,轻系即时决遣,毋淹滞
宗播迁,断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行,类
人吏省记。三年四月,始命取嘉祐条法与政和敕令对修而用之。嘉祐法与见行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赏格从重,条约从轻。绍兴元年,书成,号《绍兴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记者亦复引用。监察御史刘一止言:"法令
在,吏犹得以为
,今一切用其所省记,欺蔽何所不至?"十一月,乃诏左右司、敕令所刊定省记之文颁之。时在京通用敕内,有已尝冲改不该引用之文,因大理正张柄言,亦诏删削。十年,右仆
秦桧上之。然自桧专政,率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杂
吏
续降条册之中,修书者有所畏忌,不敢删削,至与成法并立。吏
尚书周麟之言:"非天
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乃诏削去之。
先是,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覆之职废矣。建隆三年,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
详覆。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覆于刑
。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参断之。自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又惧刑
、大理寺用法之失,别置审刑院谳之。吏一坐
,或终
不
,由是皆务持平。
至乾时,臣僚言:"绍兴以来,续降指挥无虑数千,牴牾难以考据。"诏大理寺官详难,定其可否,类申刑
,以所隶事目分送六
长贰参详。六年,刑
侍郎汪大猷等上其书,号《乾
敕令格式》,八年,颁之。当是时,法令虽
,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甚至隐例以坏法,贿赂既行,乃为
例。
五季衰,禁罔烦密。宋兴,削除苛峻,累朝有所更定。法吏浸用儒臣,务存仁恕,凡用法不悖而宜于时者著之。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
刑四:加役
,脊杖二十,
役三年;
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
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
杖二十;九十,
杖十八;八十,
杖十七;七十,
杖十五;六十,
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
杖十下;四十、三十,
杖八下;二十、十,
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
阔不过二寸,厚及小
径不得过九分。徒、
、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取前后所用例,以类编修,与法妨者去之。寻下诏追复元丰法制,凡元祐条例悉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