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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五十一(7/7)

《马政条约》,诏颁行之。其后,熙河市马岁增至万五千。绍圣中,又增至二万匹,岁费五十万缗。后遂以为定额,特诏增市者不在此数。

崇宁四年,提举程之邵、孙鳌抃以额外市战马及二万匹,各迁一官。鳌抃仍赐三品服。大观元年,庞寅孙等又以买御前良马及三万疋,推恩如之邵例。宣和中,宇文常、何渐等更以遵用元丰成法,省费不赀,各加职迁官。时如此类颇众。赏典优滥,官属利于多市马,取充数而已。

支配。旧制,自御马而下,次给赐臣僚,次诸军,而驿马为下。

熙宁初,枢密院言:"祖宗时,臣僚任边职者,或赐带甲马,示不忘疆埸之事。承平日久,侥幸滋长。请应使臣閤门祗候以上,充三路路分州军总管、钤辖之类,赐马价如故,余皆罢给。"奏可。十年,群牧司又言:"去岁给安南行营及两省、宗室、诸班直及诸军、诸司马总三千余匹,未支者犹二千。请裁宗室以下所给马,诸司停给。"从之。自罢监至此,始阙马矣。

熙宁初,诏河北骑军如陕西、河东社马例立社,更相助钱以市马,而递增官直。寻出奉宸库珠十余万以充其费。其后,陕西马社苦于敛率。元丰中,乃诏本路罢其法,更从买马司给之。时又诸路置将,马不能尽给,则给其直,而委诸将自市。其在熙河兰会路者,即以为买马之数。

初,内外诸军给马,例不及其元额,视其阙之多寡,以分数填配。元丰更立为定制,凡诸军阙马应给者,在京、府界、京东西、河东、陕西路无过十之七,河北路十之六。然其后诸军阙马者多,绍圣三年,乃诏提举陆师闵于岁额外市马三万匹,给鄜延、环庆路正兵,余支弓箭手,仍权不限分数。

宣和初,真定、中山、高阳等路乏马,复给度僧牒,令帅臣就市,以补诸军之阙。

高宗绍兴二年,置马监于饶州,守卒领之,择官田为牧地,复置提举。俄废。四年,置监临安之余杭及南荡。

十九年,诏:"马五百匹为一监,牡一而牝四。监为四群。岁产驹三分及毙二分以上,有赏罚。"帝谓辅臣曰:"议者言南地不宜牧马。昨自牧养,今二三年,已得马数百。"先是,川路所置马,岁牧于镇江。是年春,上以未见蕃息,遂分送江上诸军。后又置监郢、鄂间,牝牡千,十余年仅生二十驹,且不可用,乃已。故凡战马,悉仰秦、川、广三边焉。

秦马旧二万,乾道间,秦、川买马额岁万一千九百有奇,川司六千,秦司五千九百。益、梓、利三路漕司,岁出易马r绢十万四千疋。成都、利州路十一州,产茶二千一百二万斤。茶马司所收,大较若此。庆元初,合川、秦两司为万一千十有六。嘉泰末,合两司为万二千九十四。

然累岁市易,多不及额。盖南渡前,市马分而为二:其一曰战马,生于西邮,良健可备行阵,今宕昌、峰贴峡、文州所产是也;其二曰羁縻马,产西南诸蛮,短小不及格,今黎、叙等五州所产是也。羁縻马每纲五十,其间良者不过三五,中等十数,余皆下等,不可服乘。守贰贪赏格,以多为贵。经涉险远,且纲卒盗其刍粟,道毙者相望。

成都府马务,岁发江上诸军马凡五十八纲,月券钱米二百缗,岁计万一千六百缗。兴元府马务,岁发三衙马百二十纲,其费称是。率未尝如数,盖茶马司靳钱帛,马至,价不即偿致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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