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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三十八(4/7)

人之利。自今桂阳监岁输课银,宜减三分之一。"民铸铜为佛像、浮图及人物之无用者禁之,铜铁不得阑出蕃界及化外。

至道二年,有司言:"定州诸山多银矿,而凤州山铜矿复出,采炼大获,而皆良焉。请置官署掌其事。"太宗曰:"地不爱宝,当与众庶共之。"不许。东、西川监酒商税课半输银帛外,有司请令二分入金。景德三年,诏以非土产罢之。

天圣中,登、莱采金,岁益数千两。仁宗命奖劝官吏,宰相王曾曰:"采金多则背本趋末者众,不宜诱之。"景祐中,登、莱饥,诏弛金禁,听民采取,俟岁丰复故。然是时海内承平已久,民间习俗日渐侈靡,糜金以饬服器者不可胜数,重禁莫能止焉。景祐、庆历中,屡下诏申敕之,语在《舆服志》。大率山泽之利有限,或暴发辄竭,或采取岁久,所得不偿其费,而岁课不足,有司必责主者取盈。仁宗、英宗每降赦书,辄委所在视冶之不发者,或废之,或蠲主者所负岁课,率以为常;而有司有请,亦辄从之,无所吝。故冶之兴废不常,而岁课增损随之。

皇祐中,岁得金万五千九十五两,银二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九两,铜五百一十万八百三十四斤,铁七百二十四万一千斤,铅九万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锡三十三万六百九十五斤,水银二千二百斤。

其后,以赦书从事或有司所请,废冶百余。既而山泽兴发,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复故者六十有八,而诸州坑冶总二百七十一:登、莱、商、饶、汀、南恩六州,金之冶十一;登、虢、秦、凤、商、陇、越、衢、饶、信、虔、郴、衡、漳、汀、泉、建、福、南剑、英、韶、连、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军,桂阳监,银之冶八十四;饶、信、虔、建、漳、汀、南剑、泉、韶、英、梓十一州,邵武军,铜之冶四十六;登、莱、徐、兖、凤、翔、陕、仪、邢、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剑、英、韶、渠、合、资二十四州,兴国、邵武二军,铁之冶七十七;越、衢、信、汀、南剑、英、韶、春、连九州,邵武军,铅之冶三十;商、虢、虔、道、贺、潮、循七州,锡之冶十六;而水银、丹砂州冶,与至道、天禧之时则一,皆置吏主之。是岁,视皇祐金减九千六百五十六,银增九万五千三百八十四,铜增一百八十七万,铁、锡场百余万,铅增二百万,又得丹砂二千八百余斤,独水银无增损焉。

熙宁元年,诏:"天上宝货坑冶,不发而负岁课者蠲之。"八年,令近坑冶坊郭乡村并淘采烹炼,人并相为保;保内及于坑冶有犯,知而不纠或停盗不觉者,论如保甲法。

元丰元年,诸坑冶金总收万七百一十两,银二十一万五千三百八十五两,铜千四百六十万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铁五百五十万一千九十七斤,铅九百十九万七千三百三十五斤,锡二百三十二万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银三千三百五十六斤,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两有奇。

先是,熙宁七年,广西经略司言:"邕州右江填乃洞产金,请以邓辟鉴金场。"后五年,凡得金为钱二十五万缗,辟迁官者再焉。元丰四年,始以所产薄罢贡,而虔、吉州界铅悉禁之。七年,户部尚书王存等请复开铜禁,各展磨勘年有差。是岁,坑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领于虞部。

绍圣元年,户部尚书蔡京奏:"岑水场铜额浸亏,而商、虢间苗脉多,陕民不习烹采,久废不发。请募南方善工诣陕西经画,择地兴冶。"于是以许天启同管干陕西坑冶事。元符三年,天启罢领坑冶,以其事归之提刑司。初,新旧坑冶合为一司,而漕司兼领。天启为同管干,欲专其事,虑有所牵制,乃请川、陕、京西路坑冶自为一司,许检束州县,刺举官吏,而漕司不复兼坑冶。至是,中书奏天启所领,首末六岁,总新旧铜止收二百六万余斤,而兵匠等费繁多,故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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