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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三十(7/7)

为病。今第减助免钱额以宽民力可也。"光虽不从,及议州县吏因差役受赇从重法加等配流,百禄押刑房,固执不可曰:"乡民因徭为吏,今日执事而受赇,明日罢役,复以财遗人,若尽以重法绳之,将见黥面赭衣充塞道路矣。"光曰:"微公言,几为民害。"遂已之。

苏辙又言:

"差役复行,应议者有五:其一曰旧差乡户为衙前,破败人家,甚如兵火。自新法行,天下不复知有衙前之患;然而天下反以为苦者,农家岁出役钱为难,及许人添刬见卖坊场,遂有输纳京给者尔。向使止用官卖坊场课入以雇衙前,自可足办,而他色役人止如旧法,则为利较然矣。初疑衙前多是浮狼投雇,不如乡差税户可托。然行之十余年,投雇者亦无大败阙,不足以易乡差衙前之害。今略计天下坊场钱,一岁可得四百二十余万贯,若立定中价,不许添刬,三分减一,尚有二百八十余万贯。而衙前支费及召募非泛纲运,一岁共不过一百五十余万缗,则是坊场之直,自可了辨衙前百费,何用更差乡户?今制尽复差役,知衙前若无陪备,故以乡户为之;至于坊场,元无明降处分,不知官自出卖耶,抑仍用以酬奖衙前也?若仍用以酬奖,即召募部纲以何钱应用?若不与之钱,即旧名重难,乡户衙前仍前自备,为害不小。

其二,坊郭人户旧苦科配,新法令与乡户并出役钱,而免科配,其法甚便。但敷钱大重,未为经久之法。乞取坊郭、官户、寺观、单丁、女户,酌今役钱减定中数,与坊场钱用以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纲运外,却令桩备募雇诸色役人之用。

其三,乞用见今在役人数定差,熙宁未减定前,其数实冗,不可遵用。

其四,熙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诸役人常苦迎送,自新法以来,官吏皆请雇钱,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阙事,乞仍用雇法。

其五,州县胥吏并量支雇钱募充,仍罢重法,亦许以坊场、坊郭钱为用;不足用,方差乡户,乡户所出雇钱,不得过官雇本数。"

诏送看详役法所详定,择其要者先奏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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