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诏与参议阮逸所上编钟四清声谱法,请用之于明堂者。窃以律吕旋之法既定以
,又制十二钟准为十二正声,以律计自倍半。说者云:"半者,准正声之半,以为十二
声之钟,故有正声、
声各十二。"
声即清声也。其正
长者为均,自用正声;正
短者为均,则通用
声而成五音。然求声之法,本之于钟,故《国语》所谓"度律均钟"者也。
七月,御撰明堂无乐曲谱三,皆五十七字,五音一曲,奉俎用之;二变七律一曲,饮福用之;七律相生一曲,退文舞、迎武舞及亚献、终献、彻豆用之。
是月,翰林学士承旨王尧臣等言:
其编金石之法,则历代不同,或以十九为一虡者,盖取十二钟当一月之辰,又加七律焉;或以二十一为一虡者,以一均声更加浊倍;或以十六为一虡者,以一均清、正为十四,、商各置一,是谓"县八用七"也;或以二十四为一虡,则清、正之声备。故唐制以十六数为小架,二十四为大架,天地、宗庙、朝会各有所施。
六月,内御撰明堂乐八曲,以君、臣、民、事、
属五音,凡二十声为一曲;用
变、徵变者,天、地、人、四时为七音,凡三十声为一曲;以
母相生,凡二十八声为一曲:皆黄钟为均。又明堂月律五十七声为二曲,皆无
为均;又以二十声、二十八声、三十声为三曲,亦无
为均,皆自黄钟
无
。如合用四十八或五十七声,即依前谱次第成曲,其彻声自同本律。及御撰鼓
、警严曲、合
歌并肄于太常。
今太常钟县十六者,旧传正声之外有黄钟至夹钟四清声,虽于图典未明所,然考之实有义趣。盖自夷则至应钟四律为均之时,若尽用正声,则
轻而商重,缘
声以下,不容更有浊声。一均之中,
弱商
,是谓陵僣,故须用
声,乃得长短相叙。自角而下,亦循兹法。故夷则为
,则黄钟为角;南吕为
,则大吕为角;无
为
,则黄钟为商、太簇为角;应钟为
,则大吕为商、夹钟为角。盖黄钟、大吕、太簇、夹钟正律俱长,并当用清声,如此则音律相谐而无所抗,此四清声可用之验也。至他律为
,其长短、尊卑自序者,不当更以清声间之。
自唐末世,乐文坠缺,考击之法久已不传。今若使匏、土、丝、竹诸尽求清声,即未见其法。又据大乐诸工所陈,自磬、箫、琴、和、巢笙五
本有清声,埙、篪、竽、筑、瑟五
本无清声,五弦阮、九弦琴则有太宗皇帝圣制谱法。至歌工引音极唱,止及黄钟清声。
九月,帝服靴袍,御崇政殿,召近臣、宗室、馆阁、台谏官阅雅乐,自架、登歌、舞佾之奏凡九十一曲遍作之,因
太宗琴、阮谱及御撰明堂乐曲音谱,并
习大乐新录,赐群臣。又
新制颂埙、匏笙、
箫,仍令登歌以八音诸
各奏一曲,遂召鼓
局
警场,赐大乐、鼓
令丞至乐工徒吏缗
是月,上封事者言:"明堂酌献五帝《安》之曲,并用黄钟一均声,此乃国朝常祀、五时迎气所用旧法,若于亲行大飨,即所未安。且明堂之位,木室在寅,火室在巳,金室在申,
室在亥,盖木、火、金、
之始也;土室在西南,盖土王之次也。既皆用五行本始所王之次,则献神之乐亦当用五行本始月律,各从其音以为曲。其《
安》五曲,宜以无
之均;太簇为角,献青帝;仲吕为徵,献赤帝;林钟为
,献黄帝;夷则为商,献白帝;应钟为羽,献黑帝。"诏两制官同太常议,而尧臣等言:"大飨日迫,事难猝更。"诏俟过大礼,详定以闻。
诏可。
文舞、迎武舞、亚献、终献皆曰《穆安》,彻豆曰《歆安》,送神曰《诚安》归大次曰《憩安》;文舞曰《右文化俗》,武舞曰《威功睿德》。又御撰乐章《镇安》、《庆安》、《信安》、《孝安》四曲,余诏辅臣分撰。庚戌,诏:"御所撰乐曲名与常祀同者,更之。"遂更常所用圜丘寓祭明堂《诚安》之曲曰《宗安》,祀
生帝《庆安》之曲曰《光安》,奉慈庙《信安》之曲曰《慈安》。
臣等参议,其清、正二声既有典据,理当施用。自今大乐奏夷则以下四均正律为之时,商、角依次并用清声,自余八均尽如常法。至于丝、竹等诸
旧有清声者,令随钟石教习;本无清声者,未可创意求法,且当如旧。惟歌者本用中声,故夏禹以声为律,明人皆可及。若
所不至,足累至和。请止以正声作歌,应合诸
亦自是一音,别无差戾。其阮逸所上声谱,以清浊相应,先后互击,取音靡曼,近于郑声,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