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日月甚
气:(
甚大、小余及
定小余,并定朔、望大余,以此与经朔望大、小余相减。)置其朔望
甚大、小余,与经朔望大、小余相减之,余以加减经朔望
气日余,(经朔望少即加之,多即减之。)为日、月
甚
气日及余秒。各置
甚
气及余秒,加其气中积,其余,以日法退除为分,即为日、月
甚中积及分。
求月行历:视其朔、望
定日及余秒,如在中日及余秒已下为月在
历;如中日及余秒已上,减去中日,为月在
历。
求月所起:月在
历,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月在
历,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其
八分已上,皆起正东,复于正西。(此亦据午地而论之。)
求望定日:置望
转朏朒定数,以
率乘之,如
数而一,所得,以朏减朒加
常日之余,满与不足,
退其日,即望
定日及余秒。
求气差:置日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二至限去之,余在象限已下为在初;已上,覆减二至限,余为在末。皆自相乘,
二位,满三百四十三而一,所得,用减二千四百三十,余为气差;以午前、后分乘之。如半昼分而一,以减气差,为气差定数。在冬至后末限、夏至后初限,(
初以减,
中以加。)夏至后末限、冬至后初限,(
初以加,
中以减。)如半昼分而一,所得,在气差已上者,即以气差覆减之,余应加者为减,减者为加。
求日分:以
前、后分各减
历
限,余如定法而一,为日
之大分;不尽,退除为小分。命大分以十为限,即得日
之分。(其
不及大分者,行势稍近
,光气微有映蔽,其日或
或不
。)
求月更
:置亏初、
甚、复末小余,在晨分已下加晨分,昏分已上减去昏分,余以更法除之为更数,不满,以
法除之为
数。其更数命初更,算外,即各得所
更、
。
求日月甚日行积度:置
甚
气余,以所
气日盈缩分乘之,日法而一,加减其日先后数,(至后加,分后减。)先加后减日、月
甚中积,即为日、月
甚日行积度及分。
求朔定日:置朔
常日及余秒,以气、刻差定数各加减之,
初加三千一百,
中减三千,为朔
定日及余秒。
求日月亏初复满小余:置日、月
甚小余,各以定用分减之,为亏初;加之,为复满;其月
既者,以既内分减之,为初既;加之,为生光:即各得所求小余。(如求时刻,依
甚术
之。)
求日泛用分:置
前、后分,自相乘,退二位,
历一百九十八而一,
历三百一十七而一,所得,用减五百八十三,余为日
泛用分。
求月更
法:置月
甚所
日晨分,倍之,减去七百二十九,余五约之,为更法;又五除之,为
法。
求月既内外分:置月
前、后分,自相乘,退二位,如二百四十九而一,所得,用减二百三十一,余以定用分乘之,如泛用分而一,为月
既内分;用减定用分,余为既外分。
求日月定用分:置日、月
泛用分,副之,以
甚加时
转算外损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如算外在四、七日者,依
定余求之。)所得,应朒者依其损益,应朏者益减损加其副,即为日月
定用分。
求限
前后分:视其朔、望月行
历,不满日者为
后分;在十三日上下者覆减
中日,为
前分;视
前、后分各在
限已下者为
限。
求月泛用分:置
前、后分,自相乘,退二位,如七百四而一,所得,用减六百五十六,余为月
泛用分。
求刻差:置日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二至限去之,余列二至限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
二位,满三百四十三而一,所得为刻差。以午前、后分乘而倍之,如半法而一,为刻差定数。冬至后
甚在午前,夏至后
甚在午后,(
初以加,
中以减。)冬至后
甚在午后,夏至后
甚在午前,(
初以减,
中以加。)如半法而一,所得在刻差已上者,即倍刻差,以所得之数减之,余为刻差定数,依其加减。
求月分:视其望
前、后分,如二千四百已下者,
既;已上,用减
限,余如定法而一,为月
之大分;不尽,退除为小分。命大分以十为限,得月
之分。
求日月带
所见分数:各以
甚小余与日
、
分相减,余为带
差;以乘所
之分,满定用分而一,(如月
既者,以既内分减带
差,
求日所起:日在
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日在
历,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其
八分已上,皆起正西,复于正东。(此据午地而论之。)
为辰数,不尽,五因之,满刻法除之为刻,不满为分。命辰数起正,算外,即
甚辰刻及分。(若加半辰,命起
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