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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章(2/2)

而伟大的中华民国刑法,对于这方面也有相当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共规定了五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次,我不用钱,还好;不用拿太重衣服,不错;也不用主意,更是太了。可是…我却了其他的东西…琼琳当然是挑了一些夏季服装,且都相当地轻便清凉,而且当然也少不了泳装。

“啊咧?”反倒是我哑无言,轻搥着琼琳脑袋:“小丫别说大话!把男人惹火了,后果可不是你这小朋友承担得起的!”

“呼…”这就是我想叹气的地方,现在小鬼发育好,所以国中生、?中生当中有许多人都有着不比AV女优差的材。可是即使如此,心智上却还是小孩,不知地厚的小鬼。

结果她居然要我陪她去逛街买衣服。各位男板友们,陪女孩逛街或许是件快乐的事情,可是买衣服的话,困难度可就真的是说可以和当初希腊神话中海克力斯要作的十大苦工相匹敌的啊!

即使不用钱,可是单是女孩买衣服,你一定得帮忙拿,那也就算了,衣服也重不到哪里去,可是最怕的是她买衣服还问你的意见。对于本有在接的男生而言,或许可以提供意见。可是对于我这个枝大叶,又很少去注意那一方面事情的男人而言,我宁可帮她提大包小包的,起码不会有什么问题,可是提供意见的话,一旦发生相左情形,那可就是极为尴尬的了。

“我已经十五了啊!我不是小丫!”琼琳嗔地抗议,又双手腰上半:“而且你看我材像十五的女孩吗?”

毕竟女孩买衣服时要男人意见时,十之八九都是已经有了决定,所需要的,只是要男人的认同而已。男人不认同,意见太多的话,会惹女生不愉快。可是如果男人也只是机械式地回答:“不错啊!很好啊”之类的话,又会被女生嫌敷衍了事,还是会发生不愉快的事情。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表过即算。言归正传,所幸琼琳相当识相地,没有问我意见,而若是真的问了,我这不懂得监赏的大老大概也只有当应声虫的份而已了吧!

琼琳笑着:“可以穿给你看呦!”

我听了差昏倒,到底现在剧本是在演辣还是搞笑剧啊!我本不能够去,我挑我喜的有啥用?挑了给别人看?我又不是壳坏去!

而十五岁的小鬼,正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及第四项所称的,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不还是猥亵,都会有刑法伺候的危险。而在刑法上算是专有名词呢!刑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称者,谓左列行为:一以他人之门或腔之行为。二以以外之其他位或他人之门之行为。这条意思就是说刑法将一般的合、均列范畴内,而也预设了BL或GL之攻受行为,一样以论,也同样准用妨碍自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至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一)。也就是说日本某前人气漫画的男主角经常使用的电光毒龙钻袭击门,在我国刑法,也算是的一,所以不要玩电光毒龙钻,小心吃上官司。

白话一,只要其中一方是未满十四岁或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的,不论是单方面或者你情我愿,都会惹上刑法官司就对了啦!而两相情愿下所发生的,偶者称之通。十六岁以上且无偶者,那请慢慢享受吧!刑法不会,只是小心不要妨碍邻居安宁就好了。未满十四岁或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的,不好意思,刑法二百二十七条就称此为准罪及准猥亵罪,监狱在跟向你招手了。

而真的不知她是辣剧看太多还是少女漫画看太多了,别的衣服不问(当然就算问了我也可能只会当应声虫而已),居然问我泳装的意见了。更小说漫画的…她居然还要我挑我喜的。

由于是琼琳提议要去逛的,因此我也没什么计划,随她要去哪儿,我只要跟着去就好了。这一上我倒是轻松许多。

她是来买要去帛琉玩时要穿的衣服,这到想让人泡在中不想来的天气跟地方,服装上的清凉当然也就不在话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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