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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章(2/2)

小心翼翼地了厕所,将门带上,并没有锁,因为到时候有人发现后可以立刻送医或怎样的。再打开台的门,将门反扣住,再顺着安全梯离开了现场。在防火巷内,将衣服折叠好放里面。回到街上后,到了便利超商,买了一份报纸,将广告栏的那几张报纸拿起来包好她的衣服后,直接丢到便利超商门的垃圾桶内,胶带也一并丢。到时候垃圾一倒掉,焚化炉后,所有的证据也都会消失无踪的。

方更加愉悦的觉。

我一边摆动腰她的小,一边以双手玩她的双,快更是倍增,而她的反应也更加地烈了,小缩得更了。可是同样的,因为快太甚,很容易无法忍住。不到五分钟,我已经到无法忍受了,双手猛然离开她双,握住她的腰,更加猛烈地攻击,将一滴不剩地内。她似是也达到了,被缚的双手已无法支撑住,重心一失,也撞到了墙

趁她昏迷时,我连忙撕下她上和嘴上的代,毕竟那胶带到时候可以超级重要的证,因为胶带上一定会有我的指纹。虽然托那不知所谓、乡愿的人权组织的福,目前台湾并没有建立起全民指纹资料库,可是要是被采集到了还是相当麻烦的事情。所以胶带是一定得带走的,我在想想可能会留下我指纹的,就是她的衣了,于是我连她的衣都一并带走了。并拿起她的衣服当手,以免留下指纹。

完成了有生以来第一次的暴后,若无其事地买了饮料后回到补习班要自修(我上午看带补课,下午有课上课,没课自修),果然看到一辆警车和救护车在补习班门结果补习班柜台小以自修教室冷气坏了为由,要我先去图书馆自修。冷气坏了?骗鬼去吧!当我睛瞎了,没看见警车和救护车?

我尽情发过后,看到她额撞上了墙,不禁大惊失,要是闹人命,那可更是糟糕了;刚刚在暴时遗忘掉的刑法法条又再次浮现在脑海中。依照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妨害自主致加重结果。致死是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杀或意图自杀而致重伤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反正不怎样说,要是让她问题,十年有期徒刑是跑不掉的,那可是更可怕的重罪哩!我连忙穿上后,先以手探了一下她的鼻息和心,确定还有气息和心后,才放下一颗心来。

翌日,像是一切正常似的,与往常没啥不同,继续到补习班看带和自修,唯一不同的,就是台往自修教室的门被锁起来了。钥匙由柜台保,不过这锁实在是不怎样牢靠。而且各楼台也加装了监视。看来是要亡羊补牢吧!可是…羊都跑了,补牢又有何实益呢?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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